食品、医药行业消费者救助制度研究/王德山(8)
结束语
关于消费者救助基金仅是一些初步探讨,若建立该制度,对于基金的缴纳、使用条件、消费者协会的代位追偿权等许多方面需要进一步细化和规范。消费者的权益是关系到社会每一个人的权益,需要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我国完全有必要而且迫切需要建立一套完整的消费者救济制度,并使得救济措施制度化、规范化、长效化,切实保护好消费者的权益,以建立和谐社会,促进经济健康发展,稳定生产秩序和社会秩序。
本文发表在《湖北社会科学》2011年3月
作 者:王德山,男,1963年生,汉族,副教授,河南西华县人。
作者单位: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
地 址:北京市丰台区花乡张家村路口121号
邮 编: 100070
电 话:(010)83952240(办),13701207656
电子邮箱:wdsh368@sohu.com
总共8页
[1] [2] [3] [4] [5] [6] [7] 8
上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