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全文
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若干问题探讨/张弘默(3)


  (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法律规定的冲突性。


  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特殊性决定其在法律适用上要同时依据刑事与民事的相关法律、法规,但是我国现行刑事法律和民事法律对某些同一问题的规定不尽相同。现行法律要么对应该适用哪种法律却没有具体的、确定性的规定,要么就是相关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法律规定与民事法律冲突,这不仅导致法官在审判实践中面临如何选择适用的问题,给司法审判带来理解和适用上的混乱,也违反了法律公平正义的原则,使当事人的相关权利难以得到保障。


  一是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时效问题。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而民法通则规定了一般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可见,二者对追究行为人法律责任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是不同的。且这两部法律的效力是同等的,故当案件被告人以超过民事诉讼时效进行抗辩时,对于法院就会难免陷入一种尴尬的境地:一方面,刑事诉讼法规定,在解决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时被害人可对被告人提出赔偿请求;另一方面,民事诉讼法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有一个时限规定,超过此时限则丧失胜诉权。


  二是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标准的问题。我国实行的赔偿标准是依据受诉法院所在地上年度的平均工资以及被害人的收入状况而定,但由于刑事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对案件管辖的规定不同,受理刑事案件的法院具有不确定性,这就有可能导致在附带民事诉讼赔偿数额上因管辖法院的不同而产生巨大的差别,这显然并不公平。


  三是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被告人的诉讼权利问题。法律规定,人民法院送达附带民事起诉状副本时,应当根据刑事案件审理的期限,确定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提交民事答辩状的时间。依此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被告人获得的答辩时间要取决于审理刑事案件的需要而定,而不能享受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15天答辩期和《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关于指定举证期限不少于30天的权利。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很大一部分的被告人已被采取了强制措施,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举证和答辩客观上要比一般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存在更多的困难,使得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辩护权和提供证据的权利事实上受到限制,这违反了民事诉讼当事人平等的基本法律原则,违背程序正义的基本要求。


  四是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提起期限的问题。我国法律不允许被害人先于刑事诉讼之前提起单独的民事诉讼,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只能在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或在刑事案件审理完毕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同时,为了保障刑事被告人的辩护权,我国法律不允许对刑事被告人进行缺席审判,只要犯罪嫌疑人尚未抓捕归案,即使是证据充分,刑事审判程序也不能启动,受害人也就无从提起民事诉讼,其因此受到的损失就得不到赔偿。这使得受害人依民法所享有的权利,因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程序障碍而无法实现。


总共7页     [1]   [2]   3   [4]   [5]   [6]   [7]  
上一页     下一页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