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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若干问题探讨/张弘默(5)


  (二)明确规定法律冲突时的适用原则。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法律适用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在对许多具体问题如何适用法律方面,理论和实践中都比较混乱,对此应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本质出发,明确其法律适用的指导原则,以便较好地解决各种具体情况的适用法律问题。笔者认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法律适用原则应贯彻以刑事法律优先适用为主,民事法律适用为辅原则。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虽然具有民事性质但是其提起还需要依附于刑事诉讼,其还是属于刑事诉讼的范畴,在司法实践中,为了保持司法的统一,应贯彻“刑事法律优先适用”的原则,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有特殊规定的,应当优先适用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如管辖、审判组织、期间、诉讼费用、审理期限等;如果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没有规定的,则应当选择适用民事诉讼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比如诉讼原则、强制措施、诉讼证据、先行给付、诉讼保全、调解、和解、撤诉、反诉等。值得特别考虑的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时效的问题,由于刑事追诉时效期间较民事诉讼时效要长,考虑到刑事案件的侦破通常需要较长的时间,为切实维护被害人的民事权益,应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时效适用刑法规定的追诉时效。


  (三)赋予被害人诉讼程序的选择权。


  附带民事诉讼的设计初衷,是为了维护被害人的财产权益,但由于法律规定的限制而导致被害人无法及时获得赔偿的情况经常发生。比如,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出现的被告人或其家属转移隐匿财产,或者在审判中出现的被告人在审理过程中患精神病或其他严重疾病而不能接受审问的,或者被告人在法庭审理期间潜逃或者逃逸的。[2]因此,应该允许在此种情况下受害人就民事赔偿问题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和—般的民事诉讼程序中进行选择,从实际需要出发选择更为便捷的救济方式。


  尽管笔者主张赋予被害人诉讼程序主张选择权,但笔者认为要严格限制这种选择权的范围,否则会造成权利滥用。第一,在通常情况下,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诉讼启动之后进行,只有在特定情形下才允许当事人在刑事程序启动之前先行提起民事诉讼。具体来说,大体上可以包括下列情形:自诉案件中,自诉人不请求追究侵害人刑事责任而只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当事人起诉提起的赔偿请求不单独针对被告人,还包括刑事案件以外的第三人的;[3]刑事案件过于复杂,而民事权益又急需救济的;[4]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侦查或审查起诉阶段患严重疾病或在逃,导致刑事程序无法启动的;其他不必以刑案审理结果为依据即可提起的。[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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