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执行难”“难”在哪般/叶文炳(3)
执行难”在人们意识中形成这一过程。要做到这一点,应从“执行难”意识形成
主要主体、申请执行人实现判决内容难、被申请执行人履行难和法院难执行几个
方面入手。
“执行难”意识形成的主要主体是“执行难”信息最快、最直接的获得者,是
执行难引发的利益最直接的承受者,也就是“执行难”的利害关系人,即法院、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这里法院应当是“执行难”的利害关系人,从某个判决来
说,法院是中立者,但如果对“执行难”来说,法院是利害关系人。法院因“执
行难”而受到了消极评价而导致信念和威严的流失,这就是法院之所以在“执行
难”中成为利害关系人最主要原因。
“执行难”意识形成的主要主体不同,其形成原因与观点的公信力度也不同。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是执行过程最终利益承受者,他们对“执行难”的认识往往带
上个人色彩。对申请人来说,首先,赢得判决使他们对诉讼的期望由不确定转为
确定,从模糊的希望值转为确定的希望值,从而导致他们对“执行难”承受能力
最低,当他们获知他们花了大量精力的官司逐渐变为一张法律白条时,他们的失
望与痛苦是常人不容易理解的。其次,他们对执行不到位的执行行为往往表现为
不能理解,甚至产生强烈偏见,而且还会根据道听途说推定或扩大执行人员有猫
腻行为,无形中进一步造成司法公信力度的流失。因此,申请人对“执行难”的
意识形成大多来自于情绪中的理解,他们通常将一般的“执行难”简单推定为或
归结于执行工作人员的徇情、关系等原因所引起的,致使不断反映和上访,在他
们眼里的“执行难”在客观上有被缩小的成份。
被申请人对“执行难”的意识形成,应当是被动性形成,相当部分的被申请
执行人对履行判决内容有困难,加上对判决本身就是件十分不愿接受的事实,虽
然日常生活的经验告诉他们信用还是很重要的,但对在经济边缘性的家庭来说,
履行比不履行受到的压力更大,这时候他们往往选择不履行判决方式来抵制判决
所确定的结果。在他们眼里“执行难”就是“履行难”,并在某种程度上更希望
法院的执行人员,能在他们所表现出来或者所伪装出来的无法履行的“难”的状
态下知“难”而退,达到该案中止的执行状态。此时,在他们朗朗上口的“执行
难”的“难履行”有被夸大的成份。
法院的“执行难”意识是从“难执行”过程中逐渐形成的。法院的难执行是
指法院应当投入的警力、装备,应当利用的执行时机、措施、方法,因条件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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