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执行难”“难”在哪般/叶文炳(5)
在距离。目前解决执行难在笔者看来,语境应当都是针对法院,认为解决执行难
是法院独家的事,这显然是一个误区,此误区不改,法院既使公使公史也无法改
变执行难的问题,因此,笔者认为解决执行难是一个社会综合问题,应当在一个
综合的框架下来讨论这一个问题,也就是应当从下列三个方面来讨论和解决:
首先,应当解决当事人申请难与申请人对判决结果与执行结果存在距离认识
难的问题。
现在许多法院实施了便民利民措施,从上到下都构建起践行“司法为民”的
内部倡导和制约机制,这些为民措施也包括了执行方面的内容,特别对当事人申
请执行方面也拆除了许多门槛。比如,申请执行交费问题,申请执行立案问题以
及申请人对被申请人财产举证问题,现在似乎不会成为当事人申请执行的“难”
。所以,应当说在解决执行难的第一个问题(即申请执行人申请难和对判决与执
行结果不一致认识难)中,申请执行人申请难现在已经不成为问题,主要是要帮
助申请人提高对判决与执行结果不一致时的认识意识。要解决这方面的难题,应
当将现在的一些法院卓有成效的方法,比如,诉讼风险告知书、申请执行风险告
知书,执行的一般措施,执行的强制措施,执行的最严历措施,执行穷尽后果以
及执行全过程透明措施等等系统化,并进行科学地包装成为一项引人注目的司法
产品,推向社会,让社会进行广泛讨论她,认识她,让当事者与局外人都了解她
,并成为共识。在这里的局外人很重要,有些事情当你一旦成为局内人的时候,
就会“当局者迷”,对事物的看法会变得比较不客观。局外人则不一样,他们对
整个事件会用一种较为客观的立足点去认识她,并立信。当有一天这些局外人成
为当事者时,那我们所做的意识形态工作,其作用会立即会显现出来,而且这些
局外人,有的还会成为“执行难”的公正评价者。当这种状态进入一种全社会视
“难”而不“难”时,执行的结局将会成为一种财产性的自然分属状态,换句话
说客观执行不到位的案件也会成人们自然接受的客观理由,甚至接受判决确定的
债权被一笔勾划的结局。这也是一种当财产所具有属性进入最低谷状态时靠自然
力重新调配的结局,也实现了法律在处于一种十分无奈状态时会显现出“劫富济
贪”的最低线功能。
应当看到,当我们将这样的意识为全社会打开的时候,申请执行人申请难与
对判决和执行结果存在距离认识难,就会从“执行难”的肢肢脚脚上支解开来,
,逐渐演化为被申请人履行难与法院难执行问题。
总共8页
[1] [2] [3] [4] 5
[6] [7] [8]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