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执行难”“难”在哪般/叶文炳(6)
其次,解决被申请人履行难的问题。
当事人会陷入对判决履行难无非有二种:一种是有钱不履行;一种是没钱履
行。要解决被申请执行人履行难就要从下列两个方面着手。
1,加大执行力度解决有能力履行而不履行难的问题。这种人从更细角度来分
,又可分为有充裕的履行能力和有条件的履行能力,对有充裕的履行能力的人,
他们会以转移财产或隐藏财产方式来逃避执行,对有条件的履行能力的人,他们
会伪装出没有履行能力,并会动用社会的各种力量和使用各种方法来阻却执行的
顺利进行,对此法院有足够的措施解决他们的履行问题,如果不能解决,那就只
能演化为法院难执行的问题(下面再论),这些当事人不存在真正意义的履行难
问题,存在履行难的人是第二种人,没钱履行。
2、大力提高全社会意外风险保险投保率,以提高意外风险抵御能力
对于第二种人(即没有履行能力的人),应当提高他们的履行能力,但这个话题
讲起来容易,做起来难,这很多是政府要解决的问题。但有一方面,却是我们可
以起一些作用的,那就是提高当事人的风险抵御能力,即增加全社会意外保险投
保率。像许多保险公司都有推出的每100元,可以保障6万元的赔偿金以及6000元
的意外医疗费的意外保险,每年有能力支付起100元的家庭,应当是绝大多数,所
以应当鼓励社会每个成员去买。在法院执行工作中,最困难的是碰到因意外事故
而造成没有履行能力的人,而且这些案件又往往是关系到两个家庭的生存。比如
,在福建省漳平市法院551件执行中止案件中,就有近三分之一的案件是意外事故
引起,这种案件大多从医治就开始东借西凑了,两个家庭几乎者陷入特困户队列
中,到头来拿什么来履行判决呢?因此,对这个问题应当引起全社会的注意,在
不断提高广大群众经济收入同时,应当引导他们利用最低的成本来化解风险,引
导这些处于边缘化的家庭,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参加意外保险,提高意外风险防
患保障基础。当然这样的工作法院只能以案释法,但具体是做不来,也不是法院
所能开展的,这应当是民政部门和有关保险公司应当需要加强工作。因此说要克
服执行难本身就是一个综合性的工作,民政部门和保险部门也可以参与其中,特
别在提高被执行人履行能力中更条件发挥巨大的作用。
第三、解决法院难执行问题
法院“难执行”问题,从根本上讲,法院的“难执行”是指法院在投入的警
力、装备以及强制力,在利用执行的时机、措施、方法,因条件因素或因人为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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