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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执行难”“难”在哪般/叶文炳(7)
素而没有办法投入或采取,造成案件难予执行到位的或造成执行措施无法穷尽的
执行行为。从这个概念来看,要解决法院的难执行,首先对执行活动的难的因素
要了解清楚,在这个问题上大家在各种场合里都讨论了许多,也归纳了很清楚,
在这笔者不作叙述,重点要讨论的是法院如何来克服“难执行”的“难”字 。在
这里的“难”字,她带有一种主动性色彩。因此,开展执行工作与审判工作最大
的不同就是,前者主动性占主要的,后者被动占主要的。从某种意义来理解法院
的“难执行”,也就是法院的怠于执行。如何才能克服这样的问题呢?
首先,从执行机构上、装备上、警力上来思考这个问题。从目前法院执行庭
(局)机构的设置上来看,强制执行力虽然是宪法赋予的,但执行起来却被现有
的执行机构所制约。现有的执行机构缺乏统一指挥,力量分散。目前,人民法院
的执行机构都采取审判业务庭的管理形式,各级法院执行庭之间是监督关系,在
执行工作中,上下级法院和各法院之间缺乏统一指挥,统一协调,各自为战。使
一些相关集中如涉及多个法院的多头案件,不能统筹兼顾,从源头上根本理顺,
这还特别表现在异地执行和委托执行问题上,在异地执行时,执行法院的执行人
员常常劳命伤财到执行地,由于人在生疏,情况不熟,执行难度很大,求助于当
地法院,但因为当地法院与执行法院互相没有约束关系,自身任务又重,缺乏协
助执行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可协助也可应付,有时出于地方保护主义,就更不想
相助了,对这种情况,执行法院也是无可奈何,如果要委托执行那就更难。虽然
目前相当部分省市法院设立具有领导关系的执行工作机构,但由于无相关的人事
、财政制度配套,仍无法真正形成上下联动的执行网络和“一盘棋”的执行格局
,使执行力量形成合力。
其次,从执行人员个体来考虑执行的时机、执行的措施、执行的程序公开、
执行措施是否穷尽等等具体的执行活动是否能到位的问题。这个问题是非常重要
,也是程序与执行环节问题。执行工作能不能得到全社会的理解,看的就是在开
展执行活动时,是否能按法律规定做好上述的每个程序和每个环节,如果能做到
,那法院的难执行问题也就不难了,也就算在自身里得到了解决。至于是否能不
能实现执行依据所确定的内容,那是关系到“执行难”能不能得到解决的问题,
这是个社会综合的责任问题。当然,要做到让当事人知道法院执行工作每个规定
的措施都用尽了,唯一的办法就是将执行每个环节和每个程序公开、透明。比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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