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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业主大会议亊规则》示范文本亟需修改/俞云鹤(5)
2、上海市人大常委会作为地方立法机构,严格把握我国立法原则,在2010年修订的《规定》中,准确地规范了业主委员会与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之间、业主委员会委员与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之间因移交事宜形成的特定法律关系,明确规定他们之间因拒不移交发生纠纷时由有关政府机构协调解决,而没有规定可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因此,应当不折不扣地按照上海市人大常委会2010年修订的《规定》,对《业主大会议亊规则》示范文本第二十七条第三款作出上述修改。
六、《业主大会议亊规则》示范文本第三十一条: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前两个月,应当书面报告物业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积极配合做好换届选举工作。
  建议修改为: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的两个月前,应当书面报告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
法律依据:
《规定》第二十四条: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的两个月前,应当书面报告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
修改理由:
作为上海市地方性法规的《规定》的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的两个月前,应当书面报告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而不是“应当书面报告物业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因此,示范文本第三十一条必须进行相应修改。
七、《管理规约》示范文本序言:为了维护______(以下简称“物业”)全体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环境和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规范物业服务企业变更以及业主委员会依法有序换届改选,……。
修改意见:删除“以及业主委员会依法有序换届改选”。
修改理由:
1、《管理规约》示范文本在序言中,虽然写明制定本规约的目的包括规范“业主委员会依法有序换届改选”,但是查遍《管理规约》示范文本全部条款,却查不到任何有关“业主委员会依法有序换届改选”的内容。
2、事实上,关于“业主委员会依法有序换届改选”的规范,已在《业主大会议亊规则》示范文本中予以详细规定。《管理规约》示范文本不将“业主委员会依法有序换届改选”的规范作为其内容,是正确的。因此,《管理规约》示范文本的序言,将“业主委员会依法有序换届改选”作为制定管理规约的目的之一,是不妥的。
八、《管理规约》示范文本第十二条:业主未按规定交付物业服务费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付,业主逾期仍不交付的,业主委员会或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物业管理服务费收交缴情况,并注明欠交费用的业主室号进行催讨;仍不交付的,业主大会或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物业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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