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业主大会议亊规则》示范文本亟需修改/俞云鹤(6)
修改意见:删除“业主大会或其委托的”文字。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三款: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交纳;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修改理由:
《管理规约》示范文本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包括符合上海市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国务院颁发的行政法规《物业管理条例》和上海市地方性法规《规定》都明确规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业主委员会有权督促其交纳,但没有规定业主委员会有提起诉讼的权利;但明确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因此,《管理规约》示范文本第十二条应作相应修改,删除“业主大会或其委托的”文字,以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九、《管理规约》示范文本第二十一条:业主违反本规约的约定,业主委员会有权责令行为人改正,拒不改正的,业主委员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约》示范文本第九条:业主违反本规约的约定,业主委员会有权责令行为人改正,拒不改正的,业主委员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建议均修改为:业主、使用人违反本规约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对违反规约的,业主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对不听劝阻的,业主委员会可以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就相关情况予以公示;相关业主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三条: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规定》第七十一条:业主、使用人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对违反管理规约的,业主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对不听劝阻的,业主委员会可以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就相关情况予以公示;相关业主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修改理由:
示范文本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全国人大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上海市地方性法规《规定》都明确规定,行为人违反管理规约的,业主委员会有权责令其改正,但只有因行为人违反本规约而受到侵害的相关业主,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应当对《管理规约》示范文本第二十一条和《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约》示范文本第九条作相应修改,完全引用《规定》第七十一条的表述,以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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