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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非正规金融组织的困境与出路/高仁波(4)

  (三)欠缺完整的法律体系和统一的执法主体

  首先,现行的农村金融法律法规多是在特定的历史条件和政治背景下制定的,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具有较强的应急性与局限性,缺乏长远的制度设计与规划,无法有效应对激流勇进的农村金融组织改革大潮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其次,立法机关的规定较为严格,地方行政立法的位阶要求较高,向上请示的手续繁琐、效率不高,地方政府很难灵活、主动、及时地制定当地的应急性行政条例和办法。再次,现有法律法规对农村非正规金融组织的执法主体的规定比较分散,甚至在同一层级的行政区划中,公检法、行政机关及其派出机构都被赋予了执法、监管的职权。因而,很难避免“有利可图的争着管,无关紧要的推皮球”,极易导致诸如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之类违法执法的负面效果,最终导致执法一方与被执法一方之间强烈的抵触情绪与逆反心理,很大程度上损害了农村金融法制的健康发展。

  三、新农村非正规金融组织法律规制与路径优化

  从发达国家来看,即使经济已发展到一定的水平,正规金融制度安排与非正规金融制度安排都是并行存在的。我国目前大部分农村地区经济比较落后,农民收入水平还很低,农村金融的法律制度安排要考虑到这一现实情况,一方面,理解农村金融市场短视现象产生的综合背景,将人的问题制度化,从制度框架的设计与规划中寻求“三农”问题解决的最优路径;另一方面,走出原来“打击、围堵”的管制误区,学习“疏导、鼓励”的管理艺术与服务态度,有条件地允许非正规金融组织的存在和发展,为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参与各类非正规金融组织提供优良的法制环境。

  (一)完善农村金融组织内部控制机制,从源头入手排解信用风险危机

  我国农村非正规金融组织的生成,从根本上讲是由金融制度安排的内部缺陷造成的。

  1. 完善农村金融组织内部控制机制。内部控制是金融机构为了有效地进行业务经营和管理活动而制定并实施的一系列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程序、措施、手续和方法的总称,是金融机构内部的一种自我约束、自我调节的管理机制。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需要稳健的经营方针和内部人员的合理安置。应要求金融机构对内部控制人员加强现代科技手段、新法规、新制度、新金融工具等内容的培训,提高内部稽核人员的业务素质,消除内部控制知识的“盲区”。由于现代风险识别、评估是一门技术性非常强、非常复杂的工作,加强内控员工的素质教育和技能培训,提高他们对风险管理的新技术、新方法的掌握程度是必要的。经过专门训练的内控人员应能够根据新出现的投资机会来评估贷款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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