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非正规金融组织的困境与出路/高仁波(5)
2. 设立配套的存款保险制度,成立私人部门贷款担保机构。温家宝总理在2004年全国银行、证券、保险工作会议的讲话中就要求,人民银行要“探索建立存款保险和投资者风险补偿机制”。任何形式的金融组织的存在都有一定的风险,非正规金融由于其本身的缺陷更是如此。目前有近70个国家和地区先后建立了存款保险体系,主要发达国家都有比较完善的存款保险制度。由成员银行分担个别金融机构经营失败风险,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实践证明,良好的存款保险制度,在提高公众对金融机构的信心、形成有效的市场退出机制、减轻政府负担、降低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安全等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8]
(二)完善农村金融立法,适时推进农村金融法制化
目前我国的非正规金融还处于一种无序状态,隐藏着巨大的金融风险。因此,引导和规范非正规金融的资金流向,充分发挥非正规金融在农村反贫困中不可替代的作用,需要我们建立一套严格的法律保障。
1.借鉴西方先进金融组织形式,尽快完善我国农村非正规金融立法。在美国、香港、南非等发达地区,都有对贷款机构和小额信贷的特殊管理,比如美国的《农业信贷法案》、《联邦农业贷款法案》、纽约州的持牌放债人监管办法,香港的《放债人条例》以及南非的高利贷豁免法等。我国目前所涉及的法律法规内容还过于粗疏,还没有一部完整规范的非正规金融法律。借鉴国外的经验,我们要尽快制定《非正规金融法》、《放债人管理条例》、《合作金融法》等法律法规,明确界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和正常的非正规金融的界限,对资金来源和运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非正规金融行为给予认可,赋予其合法地位。
2.对农村金融立法进行类型化规制,明确各种农村金融组织类型的法律地位,取缔涉黑金融,构建一体化农村金融市场法制体系。首先,应该承认正当合理的民营金融组织的合法地位,允许民营资本进入农村金融,发展地方民营中小型金融机构,增强对农村经济的资金支持;其次,适时推进民间金融法制化,开创新型金融组织形式。发展和培育私营性、股份制非存款型金融机构,允许投资者以自有资金在农村经济的特定领域进行投资。这样不但可以填补正式金融安排留下的市场缝隙,也可以将非正式金融有效纳入统一的监管之中。
3.规范金融利益纠纷的法律解决途径,疏通权利救济的维权通道。通过对非正规金融组织的参股、控股、设立、经营、行业管理、市场监督、债权债务处理、退出等做出具体的法律制度安排,引导非正规金融为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脱贫致富服务。确保任何一方利益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受损时,能够得到及时、有效、便捷的法律救济,使司法机关在处理该类案件时有法可依,从而达到弥补民间信义机制约束不足的缺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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