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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非正规金融组织的困境与出路/高仁波(6)

  (三)构建和谐行政的服务型政府,建立完善非正规金融监管体系

  治理之道在于“疏”,而不在于“堵”。2010年1月31日,中央一号文件《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对内明确提出了“加快培育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有序发展小额贷款组织,引导社会资金投资,设立适应‘三农’需要的各类新型金融组织”的要求。21世纪是和谐行政法律关系发展的宪行时代,我们在让农村非正规金融法制化的同时,还必须处理好合法性与合理性之间的关系。非正规金融的特点决定了它在迎合农村金融需求方面有其独特的制度优势,在许多方面比正规金融制度安排更为有效。因此,我们应当从执法理念和实践中,提高金融组织形式的灵活性及适用性,放松管制的门槛,做好从“管制”到“服务”的角色转换。而完备的非正规金融监管体系,可以定期采集非正规金融活动的信息,适时向社会披露信息和揭示风险,立即禁止和惩处被确凿证实具有很大社会危害的活动,形成风险自负与风险内敛机制。健全监管指标体系和风险监测预警体系,加快改进信息披露制度的步伐,增强信息披露透明度,提高社会监督力度和市场约束能力;同时加强资本、公司治理、内部控制等重点领域监管,将政府的外部监管和金融业的行业自律有机结合,构筑监管体系的双道防线。

  结语

  农村金融机构准入立法既要促进农村金融机构为农村提供有效的服务,又要促进农村金融机构保持自己的可持续发展。农村金融需求不符合金融资本逐利的规模性、交易连续、风险可控的要求,很难盈利,但金融机构的可持续发展又要求其必须盈利。在加速城乡统筹试点市县金融网点建设、开展金融产品创新的同时,作为统筹城乡的一个重要方面,还应形成一种政策性农业保险支持和商业性农业保险相结合的格局,在统筹城乡试点市县扩大政策性农业保险范围,将所有种植业及重点养殖品种纳入保险范围,并补贴参保农户,在类似领域,各类金融机构都是大有作为的。因此,要解决非正规金融所带来的种种问题,就要消除金融抑制,实行利率市场化,增加金融理财产品的有效供给,促使居民家庭理财工具多元化,进而实现我国农村非正规金融的可持续、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 Isaksson. The Importance of Informal Finance in KenyanManufacturing, the United Nations Industrial Development Organization[D]. SINWorking Paper,2002:1-26.转引自钱水土,俞建荣:《我国农村非正规金融制度:演进路径与政策规范》,《商业经济与管理》2007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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