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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非正规金融组织的困境与出路/高仁波(7)

[2] 严格意义上的非正规金融组织与民间金融组织的划分标准不同。前者主要是指游离于正式监管之外的金融组织;而后者是对于官办金融而言的,仅仅从资金来源上作了区别,例如民营银行的出现,部分民间金融组织已经发展为正规金融组织的一部分。

[3] 参见[美]爱德华•肖:《经济发展中的金融深化》,上海三联书店1988年版,第22-23页;[美]罗纳德•麦金农:《经济发展中的货币与资本》,上海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16页。

[4] 吴越: 经济宪法学导论——转型中国经济权利与权力的博弈,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前言第4页。

[5] [日]美浓布达吉著,黄冯明译:《公法与私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75页。

[6] 张淑芬教授将宪政经济法学制度分为利益和谐制度、资产确认制度、财富配给制度和社会助益制度,本文即是据此分类展开分析。参见张淑芬:《宪政经济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27-243页。

[7] 韦尔伯•施拉姆:《大众传统媒介与社会发展》,华夏出版社1990年版,第123页。

[8] 黄建新:《论非正规金融之于农村反贫困的作用机制与制度安排》,《现代财经》2008年第5期。


  (作者单位:重庆市武隆县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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