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识别、评估和管理医疗机构法律风险?/李洪奇
如何识别、评估和管理医疗机构法律风险?
李洪奇律师
北京市律师协会 医药卫生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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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医药卫生体制改革10多年,医疗机构得到了长足发展。根据卫生部统计信息,截止2012年9月底,我国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总数已达961941家,其中医院总数22722家,而医改初期的2000年底医疗机构总数仅为324771家,医院则是16318家。全国医疗机构的总数增长以及结构改变,得益于国家政策法律的制定和完善,特别是近年来,随着公立医院改革工作的进一步深入,国家陆续出台了一系列相关鼓励政策。
2010年11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卫生部、发改委等五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意见》[国办发〔2010〕58号],鼓励国内外社会资本举办各类医疗机构,参与公立医院改制,设立合资、合作或独资医疗机构。
2012年10月8日,国务院发布了《卫生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国发(2012)57号],提出大力发展非公立医疗机构,鼓励有实力的企业、慈善机构、基金会、商业保险机构等社会力量及境外投资者举办医疗机构,到2015年非公立医疗机构床位数和服务量均达到医疗机构总数的20%左右。
随着我国医疗服务市场的全面开放,以公立医疗机构为主导、民营医疗机构共同发展的多元化格局正在形成。但是,不同性质的各类医疗机构在其自身生存发展过程中都遇到了或轻或重、或明或暗的法律风险,阻碍了医疗机构的健康发展,如投资融资失败、经济纠纷增多、医患关系恶化、职务犯罪不断等,所以,如何管理风险、把握机会就成了医疗机构发展成败的关键。
本文试图从实务操作的角度分析医疗机构所面临的各种法律风险,探索识别、评估和管理法律风险的实用模式,促进各类各级医疗机构,特别是二级以上医院,建立和完善一套医疗机构法律风险管理体系。
一、医疗机构的概念、类别和等级
医疗机构,是指按照我国法律规定申请设立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护理以及相关医疗活动的组织机构。这里的法律是指广义的法律,包括1994年9月1日实施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和200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等。
《细则》把医疗机构分为十三个类别,包括1、各种医院;2、妇幼保健院;3、社区卫生服务中心;4、乡(镇)卫生院;5、疗养院;6、各类门诊部;7、各类诊所;8、村卫生室;9、急救中心;10、临床检验中心;11、专科疾病防治院;12护理院;13其他诊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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