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识别、评估和管理医疗机构法律风险?/李洪奇(9)
七、医疗机构法律风险管理流程
法律风险管理流程是医疗机构法律风险管理体系实际运作的步骤和程序,是以时间为主轴全程管理防范法律风险的工作安排,一般包括事前管理、事中管理和事后管理三个阶段。
(一)事前管理
事前管理是指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实施具体行为之前对可以预见的法律风险发布风险预警并进行防范。比如对医疗机构规章制度合法性审查、医疗人员执业资质审查、诊疗活动前的法定义务审查、合同签订前对方履约能力的审查等。
风险预警是基于对风险因子的识别与判断而预先发出的法律风险警示。风险预警可以为法律风险识别、评估和管理等提供强有力支持。
事前管理主要由内部职能体系负责,外部支持体系根据实际需要提供法律意见或建议。
(二)事中管理
事中管理是指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实施具体行为过程中对可以发生的法律风险发进行防范和控制。如按照诊疗规范和技术操作规范开展医疗活动、签订和履行合同中确定各方权利和义务等。
事中管理由内部职能体系和外部支持体系共同负责。
(三)事后管理
事后管理是指当医疗机构法律风险既成事实之后,由外部支持体系利用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的方式对不利后果进行控制和消除。主要方式包括:和解、调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和诉讼。
八、结 语
本文所建议的以“内部职能体系为主、外部支持体系为辅”的医疗机构法律风险管理体系不同于医疗机构内部现有的法律职能体系。现有体系多以医务处或医患关系办公室为主,即使部分医疗机构外聘律师代替了内部总法律顾问的智能,其内、外组织关系也比较松散,难以形成统一协调的运作体系,所以,建立一套以“内部职能体系为主,外部支持体系为辅”的新的法律风险管理体系是非常必要的。
九、附表:参考法律法规
《医院分级管理办法(试行)》 1989.11.29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1994.09.01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1994.09.01(部分修订)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 1994.09.02(部分修订)
《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1999.4.1(部分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1999.05.01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2000.07.01
《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 2000.02.21
《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 2000.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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