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实名制实施的问题及对策分析/邹瑜(4)
3.2对手机实名制的肯定
3.2.1手机实名制使得通信法律关系现实化
主体的虚拟化并没有使得主体所受的侵害虚拟化,通信世界仍然需要法律的调整,而现实法律制度对通讯社会关系调整时显得力不从心的关键问题就是通信主体的 “虚幻性” 所导致的法律关系主体缺失。这种缺失并不是指通信活动中不存在主体,而是通信主体的不确定性、 变动性使得法律关系的参与者不能在所形成的法律关系中依法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即没有权利能力。法律对主体的建构,是通过对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规定来实现的,没有权利能力就无所谓行为能力,也就不能实际的成为某个现实法律关系的主体。而手机实名制通过要求公民在进行通信活动时提供真实的个人信息,从而达到通信虚拟主体与现实主体的对应,弥补了通信法律关系形成的缺陷,奠定了法律对通信中形成的各种关系进行有效调整的基础。手机实名制提高了通信中法律关系主体的透明度,使得在通信空间中行为的主体真实化,能够独立的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而不像非实名时代可以利用通信身份的不确定性和多变性逃避法律责任的承担。
3.2.2手机实名制使得法律的作用得到充分的发挥
法律主体的确定使得虚拟与现实的差距急剧缩小,因此法律可以在通信空间中产生实质性的效力,那么法律的指引、评价、 预测、教育、强制的作用将得以完全的发挥。指引作用的发挥以对法的要求的知晓为前提。然而在通信关系中,法律由于法律关系主体的缺失无法正常的适用,因此通信外的法律不能揭示在通信关系中违反法律的行为与法律所允许的行为的界限在哪里?人们无法知晓法对其中的公民的要求究竟是什么?赋予了公民们什么样的权利,让其承担着怎样的义务?由此可以看出如果不实行手机实名制,不去将通信中法律关系主体明确化,法律将失去对通信关系主体的作为或不作为某些行为的指引作用。在现实生活中,人们为了不受到法律的制裁会自觉的使他们的行为在客观上与法的评价协调起来。但在通信环境中,人们可以以各种方式逃避法律责任,使得法律的制裁不能够有效的落实在侵权行为人上。长此以往,法律对通信行为的评价作用形同虚设。人们通常都是根据法的规定来预先知晓或估计到人们相互间将如何行为,特别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将如何对待人们的行为,进而做出行动安排和计划。但由于我国通信立法的不健全,使得原本应该受到法律惩罚的行为没有得到惩罚,原本应该得到法律鼓励的行为也没能表现出来,因此人们没有形成对法律调整通信行为的预知,无法预测自己的行为将承担怎样的后果。同时,当惩未惩,当罚未罚使法律的权威性大打折扣,不能对行为人本人和一般人今后的行为发生影响,即无法教育人们今后谁再做出相同或类似的行为将得到相同或类似的惩戒。手机实名制填补了这项空白,可以使得法律的预测作用和教育作用得以恢复。当前垃圾短信违法犯罪行为的进一步恶化的最主要原因在于通信环境的非实名化导致法律的强制作用无法发挥。法的强制作用在于制裁违法行为,它是其他作用的重要保障,通过制裁违法犯罪行为可以保障法律的权威性,增强人们对法律的信任感和对生活的安全感。然而在通信空间中,使想要制裁真正的违法犯罪人员难上加难。手机实名制能预先锁定通信主体的真实身份,当出现责任承担时,可以很快的落实到个人。
总共11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