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实名制实施的问题及对策分析/邹瑜(5)
3.2.3手机实名制对公民权益的保障
法律功能的完全发挥可以更好的保障公民的权益。有了法律的指引,人们可判断何种行为可为,何种行为当为,何种行为不可为,何种行为不当为。在通信环境中有的民事侵权的案件,受侵害者因为通信主体的非实名化而根本无法明确侵权的主体,那么法律责任就没有载体来承担,又谈何救济自己的权利,对于通信中绝大部分的民事侵权,国家和执法机关是不可能动用宝贵的侦查资源而帮助受害者确定侵权主体的身份,因为从法律经济学的角度来说,这样的追查耗费法律成本太大,而手机实名制让通信活动中的关系主体现实化,一旦出现违法行为将能够很快的锁定责任人员,大大降低了司法机关对通信案件的侦查成本,使得权利可以更快更好的得到救济[8]。
3.2.4通讯运营企业利好
手机实名可以进一步规范通信运营企业的经营行为,使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运营企业要以广大社会公众利益为前提,严格地按照法律法规办事,做一个遵纪守法的企业。这种理念一旦被公众认可,就会增强公众的同情感和信任感。另外,可以使企业和社会的共同协调发展,在实现企业利益的同时给社会创造利益,建造和谐社会,实现可持续发展[13]。
综上,肯定论的观点认为:手机实名制是正义的阳光,可以让许多黑暗的渣滓无处藏身,手机实名制加强了社会管理者的控制力,同时有效阻挠了矛盾中的消极因素对社会的影响,维护了正常的社会秩序。肯定论的局限在于,只看到了实名制的积极层面,没有考虑到实名制实施的具体步骤,以及实施后引发的各种棘手的问题。
4 手机实名制的发展现状
4.1手机实名制在国外的发展案例
早在2000年,日本实行行业联合管制:五家运营商联合宣布协议规定新入网手机用户提供真实信息,并呼吁提供住所、姓名等;采取针对性措施,比如冻结涉嫌欺诈账号预付费手机用户根据法律配合警察等司法机关,提供必要的信息。
2002年,韩国实行一户一网、机号一体的手机号码入网登记制;外国人买手机时提供身份证号、住址、联系电话,韩国人买手机时将身份证号码、住址输入电信运营商的中心数据库;对于滥发垃圾短信者,个人可处以最高8500美元的罚款。
2003年,英国设立电话信息服务标准监察委员会、最高通话费管委会,对利用手机信息进行非法活动和个人进行监控;利用自动报告系统,手机自动对垃圾短信向电信和监察部门发送免费报告,公民一旦违规,最高可能被罚款5000英镑;并实行入网登记实名制,身份证信息输入电信运营商的数据库;政府和监察部门成立联邦手机短信处理中心负责有关违规者及解答普遍用户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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