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实名制实施的问题及对策分析/邹瑜(9)
首先,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是解决目前我国隐私侵权问题的前提条件,如果无法可依那么又如何发挥法的指引和评价作用如何约束人们的行为?明确法律责任必然对一部分人产生威慑作用减少侵权的可能性,只有建立健全的责任追究制度才能从根本上解决目前隐私权保护不力的状态而不是在实施其他有效的社会管理措施时畏首畏尾,有了隐私权的立法就相当于给人们吃了定心丸,在实施手机实名制过程中产生的对于隐私侵权的担心自然不攻自破。
其次,个人应增强法律意识妥善保管自己的信息等隐私,比如在社会活动中涉及到填写个人资料等情况是要与对方约定惹人资料保密的内容,在合同中进一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一方面是对相对方行为的约束,另一方面为日后发生纠纷时,受侵害者主张权利提供了依据。
另外,为了防止实行实名制带来的隐私权风险,要建立相关的配套措施明确电信运营商及其代理人保密义务,尤其是对中间渠道商保密义务的规定,确立完善的个人信息查询机制,从查询主体查询范围信息利用范围做出明确规定,监控查询过程,完善泄露个人信息的责任机制。这样才能真正遏制实名制带来的风险和弊端,提高人民守法的自觉性。
总之,实行手机入网实名登记制度,可能会带来隐私侵权的风险,但这并非实施实名制的必然结果,信息时代的到来,是隐私危机的源头。我们要从立法层面完善我国的隐私权保护制度,而不是因为害怕实名制的弊端而对它进行口诛笔伐,因噎废食是不明智的,在垃圾短信泛滥,利用预付费号码犯罪行为层出不穷的状况下,为了更大的社会利益,手机入网实名制是合理的也是必要的[19]。
6.2通信企业对于代理上的管理
运营商对于渠道的考核,最关键的指标是放号量,这就刺激着渠道要不断增加放号量。这个时候,虽然手机实名之后的舆论压力很大,但是渠道商是唯利是图的,他们只关心如何完成考核指标。为解决代理商这种状况,移动运营商必须通过考核来约束和激励授权代理点,以使之承担社会责任。并且为使代理渠道更有动力,必须给予渠道一定的奖励措施,比如争取一个未实名的用户实名,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6.3对于未实名用户的措施
对于数量如此庞大的已经放号的未实名用户,首先,运营商不能采取惩罚型措施,只能是奖励型措施。比如,用户不实名登记就停机?这种惩罚型措施切不可行,一旦采用,便会造成用户的强烈不满,激起尖锐的矛盾,使企业公共关系出现危机,以墨西哥采取的强制措施后手机实名制遇阻为教训,而如果采用赠送通话时间、新业务免费使用、兑换奖品等激励措施,效果就不一样了。 同时还可以采取一定的时间区别,越早来办理实名制的用户,奖励的力度越大,这种激励制度必定会给实名制的实行打开方便之门,但企业也不能忽略与实名制老用户和潜在用户的公共关系管理。企业在给非实名制用户的各项奖励和优惠政策的同时,也不能让实名制老用户感到吃亏,感到被冷落。对实名制老用户可以根据入网的时间长短,采取亲情回报的方式,给予不同等级的优惠激励政策,实名制老用户入网时间越长就可以得到更多的实惠。另外,在严格的制度保证和合理的激励下,现存的社会渠道当然可以起到很好 “分流” 作用。同时,运营商可以提供“分地区小区上门” 的服务,来节省客户的宝贵时间[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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