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东县人民检察院开展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纪实/马钧(3)
■ 发挥检察职能,严厉打击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犯罪
在办理各类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犯罪案件中,会东县人民检察院侦监、公诉干警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准确把握“两个基本”原则,坚持“从重、从快、从严”的工作方针,依法严厉打击各种针对未成年人的犯罪活动,务求做到“快捕、快诉、快审、快结”,有力遏制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使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有效的保障。
2012年06月的一天中午,犯罪嫌疑人晏某某在他人家中,趁无人之际,对正在照顾幼儿的杨某某(13岁)的阴部和胸部等部位进行猥亵并实施奸淫。案发后,公安机关以涉嫌猥亵儿童罪提请逮捕晏某某。会东县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干警审查案件后,发现本案存在诸多问题:一是本案无精斑痕迹物证鉴定结论,公安机关办案人员称凉山州公安局正在进行鉴定的过程当中。而嫌疑人辩解没有实施强奸行为,而且在抚摸杨某某的阴部和胸部等部位时,杨某某是自愿的,没有反抗;二是被害人杨某某是在1岁多时被现在的养父母捡拾收养的,户籍显示其年龄又在14岁左右,其出生时间可能有误差超过14岁。这样的话就可能会导致不能认定晏某某的猥亵儿童罪。如先草率批捕犯罪嫌疑人晏某某,今后的痕迹物证鉴定结论如果不能确定与其有关,强奸罪也不能认定,最终导致错捕。鉴于此,案件承办检察官立即与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联系,引导其侦查取证,要求他们尽快找到被害人的亲生父母,查明被害人的真实年龄,方能证明犯罪,打击侵犯未成年人的犯罪。两天后,公安机关办案人员找到了被害人的亲生父母,证实了被害人的真实年龄不满14岁,会东县人民检察院立即以涉嫌猥亵儿童罪批捕了犯罪嫌疑人晏某某。后来,凉山州公安机关的鉴定结论得出后,果然不能证明现场痕迹与犯罪嫌疑人晏某某有关。2012年9月,本案已由会东县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以涉嫌猥亵儿童罪向会东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已于近日开庭审理,等待该实施猥亵儿童犯罪嫌疑人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 立足本职,全程介入,积极做好失足未成年人的帮教工作
不论是批捕还是公诉部门,从受理案件开始,办案人员首先牢固树立“帮教”意识,讯问过程中注重与未成年犯的思想交流和情感交流,根据他们的生理、心理特点,尽量使用亲情式、拉家常式的语言,努力营造一种和缓的氛围,体现办案人员的司法温情关怀,有针对性地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开启其心智,唤醒其良知,再通过深入浅出的法律知识讲解,促使其真正知法、懂法,最终真心认罪服法。公诉部门充分利用出庭支持公诉的时机,全面剖析导致该未成年人犯罪的思想根源、家庭教育存在的问题及社会原因,促使未成年被告人对自己行为的性质、危害性进行深刻地反思;指出家长及社会有关部门的教育职责和义务,让他们今后在教育、管理未成年人的过程中吸取经验教训;敦促未成年人的家长、监护人配合政法机关及相关部门,共同做好失足未成年人的矫治、挽救工作,使法庭成为教育、感化、挽救失足未成年人的又一阵地。
总共6页
[1] [2] 3
[4] [5] [6]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