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鉴定人因何使“二加二”不等于四/张生贵(8)
3、“报告”显现水平问题:
现行规范对报告单的形式和内容都有明确规定,医院超声检查报告单一般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胎囊、胎头、胎心、胎动、胎盘、股骨、羊水和脊柱。胎囊:胎囊只在怀孕早期见到。胎头:轮廓完整为正常,缺损、变形为异常,脑中线无移位和无脑积水为正常。BPD代表胎头双顶径,胎心:胎动:胎盘:股骨长度:是胎儿大腿骨的长度,胫腓骨、尺桡骨长度;羊水:脊椎:脐带。
4、“后果”判断作为与否:
胎儿畸形虽然是先天发育,但是《母保健法》及配套规范明确规定,产前检查的目的就是要查出胎儿的先天畸形干预缺陷儿出生,医院漏查及侵犯患者知情同意权,导致缺陷儿出生,这和没有及时救治或诊断错误导致健康受损的性质完全一样,法律上判断医院漏检就是引发缺陷儿出生的原因,由于医院疏予履行或错误履行法定义务,造成本该由医院通过检查手段来防范缺陷的风险转嫁到患者一方,致使患者失去了优生的机会。医院违反诊疗常规,致使患者胎儿带缺陷出生成为非自主选择的一种后果,胎儿带缺陷出生的后果与医院漏查及未告知行为存在盖然性因果关系,包括抚养费用的增加和精神上的痛苦。
十、律师如何挑剔鉴定意见的是与非:
上帝不能使二加二不等于四,也不能把本质的恶说成是善的,可在诊疗纠纷中,往往医院或鉴定人真的会把一加一说成零或者就不说等于二,也有明明是恶的却伪装成善的,让人难以致信。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62条第2款规定,证据必须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医疗过错鉴定意见书作为民事证据的一种,与证人证言一样存在虚假可能,许多因素诸如鉴定人受到人际关系的影响,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缺乏错误鉴定的责任追究机制等,都有可能影响鉴定结论的公正性。《民事诉讼证据规定》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应当将鉴定意见同其他证据综合分析作出判断,鉴定意见进入诉讼领域时需要提练转化为法律事实,通过质证达到去伪存真的效果,如鉴定意见未认定过错,但通过对其他证据分析认为医疗机构存在过错的,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鉴定意见第四部分“分析说明”存在的违规情形:
1、司法鉴定通则规定“分析说明”应当是鉴定人在充分了解案情、掌握鉴定材料、详细检查的基础上归纳总结并提出鉴定意见的过程,是鉴定的核心。但本案鉴定人出具的鉴定意见没有全面掌握鉴定材料,没有详细检查,归纳总结缺乏依据,分析说明理由不充分,基本上是医院怎么说鉴定人就怎么认。“检查”、“分析”、“结论”三者之间没有多少联系,抛开专业规范规定将不符合规范的四次报告单作为前提,用错误的报告必然难以得出正确的结论。该鉴定意见与其说是意见还不如说是鉴定人对报告单作有利于医院的评价,实质上是医院辩解意见基础上派生出来的,已经不是一种独立的科学证据,替医院辩解,缺乏科学性,可信度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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