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和解制度对诉讼主体利益的价值分析/耿慧茹(2)
2.和解的效力得到法律的保障,避免了私自协议的不确定性。
3.诉讼及时及履行及时。刑事和解制度可以在法庭审判之前,甚至是在公安检察阶段进行,避免了长期诉讼带来的不确定性。它通常是在和解协议履行的基础上生效,履行及时,避免了诉讼后执行难的问题,解决了被害方的后顾之忧。
4.有利于案结事了。和解制度因为有了被害人的参与,使双方在一个平和、自然的环境中解决纠纷,避免了多次盘问对被害方造成的身心伤害。和解出于自愿,被害方容易对和解结果产生认同和满足,从而审判结果更容易被接受,和解后矛盾得到进一步化解,从而更能够实现案结事了,达到和谐统一。
二、刑事和解制度对被告人的价值分析
刑事和解制度对被告人的意义重大,主要体现在以下的几个方面:
1.减少审前羁押和刑罚的适用。因刑事和解而减少的审前羁押和刑罚的适用,不仅可以防止短期刑罚对轻刑罪犯羁押造成的“交叉感染”,还可以避免对被告人张贴“犯罪”的标签,也有利于防止被告人不良内心定位。
2.消除被害方的对抗情绪。刑事和解制度可以消除被害人和犯罪人之间的对抗状态,在沟通的过程中,犯罪人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从而国家和犯罪人之间的对抗状态也得到了消除或者缓解。
3.真正做到案结事了。刑事和解出于自愿达成,缺少了对责任归属的争执,减少了双方的敌意和争执,双方更为真诚的对话和沟通更有利于被告方冷静地认识到自身行为的严重后果,从而真诚悔过,进而减少因诉讼冲突而对被害方产生的怨恨和对未来判决结果不满而引发的次生问题。
4.及时诉讼。与被害方相比,及时诉讼对被告方的意义更为重大,快速审理刑事和解能够在公权力的主持下进行和解,有利于短期内达到案结事了,进而不影响被告人的生活。
5.对被告人合理利益的保护。刑事和解制度由公权力的主持下进行,具有权威性,使得被告方担心被害方漫天要价的顾虑,有助于和解的真诚性和实质性。
6.有利于被告人再社会化。刑事和解制度能够及时地将案件以双方都满意的方式迅速解决,使得造成的损害尚未扩大的情况下消除,从而使得被告人尽快地走出犯罪的阴影,重返社会,不影响其家庭、社会地位等,而刑事和解在这一点上体现了不可取代的价值,同时,刑事和解后的减轻、免除刑罚,防止刑事惩罚对被告人的家庭和社会关系造成不利的影响,体现了对被告人回归社会的需要,特别是对于未成年人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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