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角斗十年黄金案 裁判标准随拼凑/张生贵(4)
   宣告无罪,则不能罚没财产,现行法律并无规定自由刑可免,财产刑照判的规定。
   综上,再审法院对法律理解错误,判决违法,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宣告上诉人无罪,退换涉案全部黄金。以维护法律的尊严,保障基本人权。
2012年10月26日















“于润龙非法经营案件”重审后
依法应予宣告无罪的
律师意见


致:丰满区人民法院院长暨审判委员会

   贵院重审“于润龙非法经营”案,于润龙的家人委托北京市世纪律师事务所郭增忠、张生贵两位律师担任再审程序的辩护人,两位律师参加了2012年9月18日的法庭审理,经过阅卷、会见被告人,辩护律师从三方面建议法院依法宣告于润龙无罪并释放。
   
   “再审决定”有违《刑事诉讼法》:

   2004年因被告人于润龙非法经营罪被贵院免予处罚,于润龙不服【2003】丰刑初字第218号刑事判决,上诉至吉林中院,2005年7月22日吉林中院以(2004)吉刑终字第104号刑事判决“撤销(2003)丰刑初字第218号刑事判决,宣告于润龙无罪,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七年后,中级法院院又以(2012)吉中刑再字第4号刑事裁定书发回重审,4号裁定系典型的“未审先裁”,不能成为重审程序的参照。(2004)吉刑终字第104号刑事判决结果符合法律规定,对全案基本要件事实和适用法律问题做了客观评判,论证有理有据,裁判要旨分析到位,判决结果符合法律,请贵院适时明鉴。再审裁定关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判定,明显缺乏法律依据。
   终审法院针对无罪判决,在即无抗诉又无受害方指控的前提下,撤销两审发回重审的程序貌似依法,实质是破坏了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如果重审维持原来“免予处罚”的判决,则明显违背法律规定;如果依终审判决的结论制发无罪判决,再审裁定却认为“原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再审裁定里所指的“原判决”究竟指“一审”还是“二审”,无法明确,再审裁定仅仅是摘抄再审发回的程序性条文,随意指令再审,暴露了再审裁定过度随意,自毁司法权威。
   重审程序当中只所以强调此问题,目的是期望重审法院能够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依法律为准的基本原则,做出的司法裁判经得起历史考验。
   法院深知被告人多年索赔黄金的主张,面对问题,不是想办法妥善解决,反而利用手中权利裁判被告人,用一个违法的4号裁定改变另一个合法的104号判决,以牺牲被告人合法权益为代价,破坏法律的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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