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刑事被害人诉讼权利保障/王永刚(5)
(四)增设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
近年来我国开始积极探索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全国首创刑事被害人救济制度的是山东省淄博市。2004年2月,淄博市委政法委联合市中级人民法院设立了刑事被害人经济困难救助资金,由市财政拨款30万元,法院从罚没款中拨出20万元以及社会捐赠资金共同组成。日前全国已经开展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并建立专项基金的地区还有:四川省绵竹市,山东省青岛市、胶南市、临沂市等。[3] 刑事被害人权益保护机制的试点工作,已经逐渐走向成熟。
最高司法机关也开始力推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建立。2006年“据开展工作试点的10个高级人民法院统计,全年共为378名刑事案件被害人及其亲属发放补助金780余万元。”[4]2007年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2007年刑事申诉检察工作要点》中提出,“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试点建立刑事被害人补偿机制。”[5] 刑事被害人权益保障的问题上升到了国家高度。 2007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刑事审判工作的决定》要求,探索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积极开展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对因犯罪行为导致生活确有困难的被害人及其亲属提供适当的经济资助,努力使被害人的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化解矛盾,促进和谐。[6]
建立我国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具体构想为:1、补偿的对象:可以规定为遭受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强奸罪等严重暴力犯罪的被害人。2、补偿的条件:必须无法从被告人处或其他途径得到补偿;被害人对自己被损害的结果无过错或者承担极小的过错;被害人必须在被害后及时报案并要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工作,如果有意不合作,也可减少或不予补偿。3、补偿金的来源:我国应当建立一个被害人补偿专项基金,以国家财政预算作为主要财源,同时还可以从罚金、罚没财产、法院的诉讼费和社会捐助等渠道吸纳部分资金。4、补偿的管理机构:从国外的相关立法来看,审议被害人国家补偿的机构有三类:在法院内建立有关机构;在检察机关内建立有关机构;政府建立专门的机构。[7] 因此,为了便于协调司法机关、犯罪人、被害人之间的关系,确保国家补偿的公平和效率,应当在具有协调各方面功能的县级以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设立由各方面专家组成的补偿委员会,作为被害人补偿主管机构较为适宜。5、补偿方式:应采取现金补偿的方式。
结 语
被害人问题是伴随着犯罪问题而存在的一个重要的社会问题。随着个体利益的确认,人权运动的发展,被害人地位将呈现继续提高的趋势。因此如何重新建构国家利益与个体利益兼顾,被害人权利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均衡的刑事诉讼结构,这是有待于进一步探索的重大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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