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网络违法犯罪的法律适用及管辖问题/王德强(6)
5.管辖关键在于找一个大家都可以接受的联结点
美国人的积极指向说对于,国家的保护个人的保护,比起单纯的扩大犯罪地在对于人的保护有明显的好处。同时也没有完全忽略对国家的保护。刑法力求保护一种稳定的关系,不能要求刑法对于任何事情都打击,刑法只能打击用其他方法都无法解决的问题,刑法应有超然、终局的特性。
技术的进步与法律的冲突,最后的解决方案只可能是法律适应技术的发展,并且受到技术发展的限制。完全可以用行政和技术的方式限制部分网络与我国的联结。对于大部分的网络行为只要他没有恶意针对我们,而是我们主动去观看下载,那么,完全没有必要认为行为地是在我国。
网络秩序的建立要依靠各国的协调解决。任何单边扩大管辖的行为都无助于问题的解决。积极行为的观点无疑是有很好的作用的。
我认为在网络中:犯罪地是仅仅指犯罪人操作计算机的地点或者行为人利用网络所积极指向的地点。
综上所述,目前我国缺乏健全的网络犯罪法律体系,对网络犯罪的打击也很被动,相关法律又往往过于概括与宏观,可操作性不强,难以对网络犯罪形成真正的制度化打击与防范。因此,极须建立和完善网络法律系统,切实保护人们不受网络犯罪的侵害,并有效地预防网络犯罪。总之,我们要更多的掌握网络的技术精髓,完善我国刑事立法,有针对性的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和刑法规制,让网络技术真正的服务社会,造福广大人民群众。
参考文献:
[1] 蒋平:《新刑法涉及计算机犯罪的条款析义》,载于《南京社会科学》1998年第三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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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寿步:《试论我国网络犯罪立法的完善》,摘自博客中国(Blogchina.com)
[9] 赵秉志、卢建平:《遏制网络犯罪 法律尚待完善》,摘自正义网法律学术赵秉志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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