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立案监督研究/孟凡玺
摘要:刑事立案监督是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的刑事诉讼监督职能。当前,对刑事立案监督内涵的界定,理论界存在几种不同观点,笔者在对这几种观点进行分析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司法实践,阐述了自己对刑事立案监督遇到的问题的认识。笔者认为,刑事立案监督应该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以及检察院的自侦部门等享有刑事立案权的主体的刑事立案活动是否合法,所做出的立案决定或不立案决定是否正确所进行的监督。同时,检察机关还应对行政执法领域中的刑事犯罪案件是否及时移送有权机关处理,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执法行为是否合法进行的监督。本文通过对我国刑事立案监督立法及监督工作现状的分析,指出了我国现行立案监督无论是在立案监督的立法规定、监督执行的具体情况、监督的效力还是监督的对象上来看,都存在大量问题。在立足我国司法实际的基础上,提出解决我国刑事立案监督面临问题的建议。
关键词: 立案监督 立案活动 案源机制
刑事立案监督是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侦查机关的刑事立案活动实行的监督,是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新的法律监督职能。由于该项工作起步较晚,在司法实践中又缺乏与之相配套的实施细则,因此实践中该项工作开展起来难度较大,需要加强研究与探索。下面结合检察机关的工作实践,谈一些看法与体会:
一、案件线索来源少,阻碍了刑事立案监督工作的开展。
检察机关立案监督案件线索来源的常规途径不多,缺乏这类案件线索来源的广泛渠道。从实践中看,检察机关立案监督案件线索主要来源于被害人控告、申诉及审查公安机关案卷材料中的发现。由于检察机关并不掌握发案、立案的第一手资料,对侦查机关的立案活动缺乏知晓权,不能掌握侦查机关的立案情况,只能依赖被害人或当事人的控告与申诉,但就这一线索来源的途径,在实践中也常常因各种原因而显得不够通畅。特别是有些案件缺乏被害人或被害人有过错的案件,单靠该途径就更难掌握侦查机关立案的情况,也无从谈立案监督的问题。而有些案件即使有被害人,但多数被害人也只知道向公安机关报案,在公安机关不受理,自己的权益得不到保障时,根本不知有向检察机关控告的权利。
通过审查公安机关案卷材料,从中发现立案监督案件线索的情况几乎为零。一方面因为案卷材料是以一案为单位,将与该案有关的情况装订成册,实践中作为追捕线索可能会有所发现,但要寻找立案监督线索,其价值不大;另一方面因为审查批捕工作是在审阅案卷、核实证据基础上作出决定,与立案监督需要发现、分析线索和调查取证有很大差别,很难兼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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