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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遗失物拾得制度的几点反思和建议/支太红(7)
六. 结语
总之,在我国民事立法上确立遗失物拾得制度,对遗失物的归属和返还加以规范,能更好地保护遗失人的财产权利,有效地解决当前存在着的拾得人与失主之间的纠纷,是符合我国当前社会的实际情况的。任何一种法律制度的创立,都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我们在立法上也要注意一些问题,如要处理好借鉴外国法与结合我国国情的问题,要处理好原则性规定与具体性规定的关系等。所以,建立遗失物拾得制度,并相应作出完善、灵活并富于操作性的规定,必将有利于规制遗失物拾得关系,从而对社会的稳定与进步发挥重要作用。

参考资料:
(1)李淑梅 郜永昌 论遗失物拾得
(2)何云 郭卫华 论我国民法应构建遗失物归还可获酬的法律制度
(3).张晓军.论在我国民事立法上确立遗失物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J],法学家 ,1998.6,第70http://www.law-lib.com/lw/lwml.asp
(4)卢战军.浅析“遗失物拾得”之民法制度.嘉兴电大
(5)梁慧星.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条文、说明、理由与参考立法例[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02.2
(6)史尚宽.物权法论[M]北京:中国政法出版社 2000、1
(7)郑玉波.民商法问题研究(三)[M].台湾:台大法学丛书编委会1976年版,第45页
8)张广兴.债权总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 1997.7 第 59页
(9)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上册)[M]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4年版 第28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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