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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医疗器械管理法律体系综述/李洪奇(19)
(1)首批《品种目录》收载9类药品原料药和制剂、2类医疗器械(葡萄糖测试条和安全套)。
(2)生产《品种目录》内出口药品的企业,应当依照药品生产监督管理有关规定申请并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依照药品注册管理有关规定申请并取得药品批准文号,依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有关规定申请并取得《药品GMP证书》,出口前应按规定申请《药品销售证明书》。
生产《品种目录》内出口医疗器械的企业,应当依照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有关规定申请并取得《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依照医疗器械注册管理有关规定申请并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书。
3、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两年内,生产或接受境外制药厂商委托加工《品种目录》内出口品种的企业,均应抓紧办理上述申报事宜。两年后,达不到上述要求的企业不得生产、销售《品种目录》内出口品种。

(十一)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管理
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是指获准上市的质量合格的医疗器械在正常使用情况下发生的,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人体伤害的各种有害事件。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国家建立医疗器械质量事故报告制度和医疗器械质量事故公告制度”。“对已经造成医疗器械质量事故或者可能造成医疗器械质量事故的产品及有关资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予以查封、扣押”。
为加强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工作,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12月29日卫生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了《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管理办法》规定报告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应当遵循可疑即报的原则。
进行临床试验的医疗器械发生的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人体伤害的各种有害事件,应当按照《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规定》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相关要求报告。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应当报告涉及其生产、经营的产品所发生的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严重伤害或死亡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应当报告涉及其使用的医疗器械所发生的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严重伤害或死亡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发现或者知悉应报告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后,应当填写《可疑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表》,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报告。其中,导致死亡的事件于发现或者知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导致严重伤害、可能导致严重伤害或死亡的事件于发现或者知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报告。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在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报告的同时,应当告知相关医疗器械生产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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