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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举报线索的评估、研判和管理/张海鹏(3)
  2、举报线索过于笼统,质量不高
  在接受的举报线索中,很多都是主次不分明,一封举报信很大篇幅都是在描述群众如何不满,在揭露犯罪事实方面却写的很笼统,很含糊,如:有的是犯罪主体不具体,举报材料是对单位领导或整个单位,没有指明谁是犯罪嫌疑人;有的是犯罪内容不具体,只说了举报单位的财务账目混乱,财务不公开,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但是没有一件具体的事;还有的是情节不具体,尤其是侵权渎职举报线索,很多是只举报行为,没有考虑立案标准。这样的线索查办起来难度很大,直接影响着线索的“成案率”。
  3、举报线索存在“体外循环”的情况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2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统一受理、管理举报线索。本院检察长及其它部门或者人员对所接收的犯罪案件线索,应当及时批交或移送举报中心。实践中仍存在举报线索“体外循环”的情况,举报、自侦部门因职能范围不同各自占有线索资料,如自侦部门收到举报线索或者在办案中自行发现了举报线索,因为怕泄密所以没有及时交举报中心登记或备案。这种职能分离、“各自为政”的格局,导致两个部门在分流、审查、管理举报线索等工作上不能做到有效衔接,不利于线索的甄别和利用。
  三、改进与规范线索管理机制
  (一)建章立制,保护举报人
  1、加强举报宣传,提高群众举报技巧
  在举报宣传中,改变以往的宣传内容,在宣传法律知识的同时侧重于宣传举报方法、举报技巧、如何书写举报材料、如何提高举报质量等。同时从关注民生、保护民生的角度,宣传举报途径、实名举报的重要性以及检察机关严格保密、保护举报人的举报工作制度,消除顾虑,鼓励实名举报,引导群众正确举报、实名举报和放心举报,使每一个举报线索都能发挥最大价值
  2、多措并举,做好举报线索保密工作
  群众举报最大的顾虑就是怕身份泄露,遭受打击报复。为了最大限度保护举报人,检察机关可以采取多种措施,做好举报线索保密工作。首先,在接待环节,设置单独的接待室或其他采取保密和安全措施的场所接待来访举报,也可以根据举报人意愿选择接待地点。在接听举报电话时,设专人接听,并配备涉密录音、传真设备。其次在受理环节,设专人受理并将信息输入设密的线索受理台账中,根据线索性质、举报质量及可能遭受的危险程度,将线索划分为一般保护和特殊保护,分别采取加密措施。再次,在处理环节,实行三级审核程序:先由专人审查处理,再报举报中心负责人审核,最后由分管检察长审批,开展初核工作时不接触举报人,不泄露举报人信息及举报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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