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加快步伐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边海防法律体系/赵作明(10)
作为同步的工作,对于台湾问题的最终解决,中央应当主动工作,建议抓紧制定《台湾地区特别地位法》,在“一个中国”的框架下,为台湾地区和台湾人民在国际空间上的全面发展提供法律上的保障。通过立法,让台湾人民和世界人民看到中央政府和平解决台湾问题,促进台湾地区全面发展的诚意,并阻断相关猜疑。
为什么在上述两部法律中的“台湾地区”不能或不宜更名为“台湾省”呢?尽管我们官方的文件将台湾称为“台湾省”,但是,这与台湾问题自身的复杂性不相称,不利于安抚国际社会和台湾民众。更何况,给予一个“省”高度自治,可能或潜在地影响其他省区的内在法律地位。考虑到香港、澳门特别的解决模式,考虑到我们解决台湾问题一贯的“一国两制”主张,考虑到台湾问题的国际因素,更考虑到一个容易被台湾当局和民众接受的名称,以“台湾地区”冠名更显中央对台湾问题的重视,更能从心理和话语权上赢得多方更多的理解和支持。
5、出入境管理法
在出入境管理方面,应当整合现有两法一条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含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含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制定一部统一的《出入境管理法》。如无另行立法,其中,应当将外国人的国内管理、难民的法律地位(包括政治避难准入)和政嫌人员的“剔除”等事项做出法律上的安排。既有的《护照法》,应当进一步完善,并作为出入境管理的一部分。严格意义上讲,如果制定一部统一的《出入境管理法》法典,其中应当包括护照和签证管理等内容,无论从节约立法资源还是国际立法惯例而言,都应如此。更何况,没有出入境之管理,就无需设置护照管理。但是,在具体的立法实务操作中,这一诸多职能部门和专家学者提出的好的立法建议没能被采纳,结果是《护照法》优先得以通过。目前,国家虽然已经制定出台了统一的出入境管理法,但相关问题仍然要认真探索。
6、防止恐怖主义法
作为空间意义上的边海防管理措施,鉴于恐怖主义活动的特点,建议尽快制定《防止恐怖主义法》。恐怖主义在《韦氏国际英语辞典》中,被认为是:(1)令人极端恐惧和害怕的行为;(2)通过恐吓或恫吓来实施统治的政府制度;(3)企图推翻政府的有组织的非法暴力行动。《世界知识大词典》对恐怖主义定义是:为了达到一定的目的,尤其是政治目的而对他人的生命、自由、财产等使用强迫手段,引起如暴力、威胁等造成社会恐怖的犯罪行为的总称。2001年6月15日,上合组织六国在上海共同签署的《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上海公约》(Shanghai Convention against Terrorism, Separatism and Extremism)将“恐怖主义”定义为——“恐怖主义”是指:(1)为本公约附件(以下简称 “附件”)所列条约之一所认定并经其定义为犯罪的任何行为;(2)致使平民或武装冲突情况下未积极参与军事行动的任何其他人员死亡或对其造成重大人身伤害、对物质目标造成重大损失的任何其它行为, 以及组织、策划、共谋、教唆上述活动的行为,而此类行为因其性质或背景可认定为恐吓居民、破坏公共安全或强制政权机关或国际组织以实施或不实施某种行为,并且是依各方国内法应追究刑事责任的任何行为。恐怖主义对于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的威胁,伴随着美国“9•11”事件及其后全球规模的反恐战争而被各国空前重视,影响广泛。同时,随着各国机构的调整(如美国整合关联部门,其中包括将海岸警卫队纳进来,成立了国土安全部;俄罗斯将边防总局和其他业务局划归俄罗斯联邦安全局统一领导等等)和相继通过反恐怖主义立法,可以看出,反恐怖主义对于边海防功能的影响日益加深。就我国国内立法而言,尽管我国在《刑法》及其相关的修正案中,设立了对恐怖活动的处置条款,并通过了《反洗钱法》。但是,至今没有基于恐怖主义活动特点建立起系统性的处置措施。比如,恐怖主义罪名概念的科学设定,对其采取特殊的不同于《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强制措施,如延长羁押期限(特殊情况下无期限羁押),全面的技术侦查和监控,有关部门的合作(包括军队的介入)以及对受害人的救助补偿等,都是现有法律无法包括的。因此,应当尽快制定《防止恐怖主义法》,将相关的管控措施调整到该法中,并加大强度。对于名称,作者建议为《防止恐怖主义法》而不是《反恐怖主义法》,因为前者更突出预防功能,既然是预防,措施上可以涉及多个领域且是多样性的。而后者在概念上似乎有强调恐怖主义客观存在之嫌,并侧重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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