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加快步伐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边海防法律体系/赵作明(11)
7、海岸带和海岛地位法与海洋资源综合利用法
作为海洋防务的配套规定,建议同步地制定《海岸带和海岛地位法》和《海洋资源综合利用法》,理顺海岸带、海岛、海洋资源开发、利用和养护等管理机制,为提高海洋经济在综合国力中的地位奠定坚实的法律基础。
海岸带以其特有的容量承载着人类文明。以我国为例,沿海地区是我国改革开放的前沿,集中了全国40%的人口,经济发达,2004年11个沿海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地区总值达(GDP)9.4万亿元,占全国的68%;沿海有重要港口20多个,各类注册船舶30多万艘。
海岛对于国防安全和资源开发具有极为重要的价值,在一座前沿的岛屿上部署一定的军力,等于变相延长了陆地上的战略纵深,提高了战时的对抗能力,为赢得最终胜利增添了几分保障,如果多个岛屿连成一片或者一线而且遥相呼应,其战略地位和价值更是不可估量。这也是我国坚定主张在争议海域包括岛屿在内的主权和地位不可让渡、不可削弱的重要原因。《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岛屿是四面环水并在高潮时高于水面的自然形成的陆地区域,岛屿的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应按照本公约适用于其他陆地领土的规定加以确定。但不能维持人类居住或其本身的经济生活的岩礁,不应有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即一个能够维持人类居住或其本身的经济的岛礁,从理论上讲,可以拥有40万平方公里专属经济区及其大陆架上的资源和权利。这也是日本在钓鱼岛主权归属问题上与我国僵持不下的一个最为重要的原因。另外,岛屿往往是划分领海基线并享有由其延伸的相关权利的基点,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有必要对于海岸带和岛屿进行专门立法,通过立法明确相关概念、权利和义务。
相应地,海洋资源综合利用法应当不再包含海岸带和岛屿,而将其主要调整对象指向海洋生物资源、非生物资源以及海洋科学技术研究等,并促进区域和国际合作。同时,鉴于海洋资源综合开发工程的庞大,涉及部门众多,海域广阔,需要高科技支持,并考虑到我国海洋权益现状等,因此,需要通过立法设立一个较高级别的、职权相对统一的部门来进行规范,才能使海洋资源得以充分、有效利用。
8、人民武装警察法
作为对武装力量的依法规范,建议制定《人民武装警察法》,通过该法理顺武警与人民解放军、公安的关系,确保人民武装警察的地位,促其依法履行职权。同时,为将来《紧急状态法》的实施建立相衔接的法律制度。这部法律应当将以下几个方面作为目的性要素:一是《人民武装警察法》应当明确武警的职权范围,以与解放军和公安的任务性质区分开来,并将法定情况下的联动作为谨慎的例外。二是在《人民武装警察法》制定之后,处置内部紧急状态时,应当以武警为主,公安机关配合,除非法定情形并经法定程序,解放军才可以参加进来。三是在领导权归属上,建议继续归国务院和中央军委双重领导,但平时以国务院领导为主,战时以中央军委领导为主。四是要保留并继续完善野战部队建制的武警部队,以便于紧急情况下能够迅速处置相关事态。对于该种建制的武警部队,鉴于其突出的军事性,建议直接划归中央军委管理,但赋予国务院调动部分力量的权力。五是在与地方省区的隶属管辖上,除特殊建制的武警部队外,其他部分可以根据“条块结合,以条为主”的模式,平时接受省区一级党委政府的领导和管理,但在调用力量上,应当控制一定的数量并建立即时报告制度。六是对于将来调整、组建后的准军事的陆地边境和海上武装执法力量的管理上,如无立法上的另行安排,可以继续纳入武警序列,但名称可以与目前的不同。比如,陆上称“边境警卫局(队)”,海上称“海岸警卫局(队)”。目前,国家虽然已经制定出台了统一的出入境管理法,但相关问题仍然要认真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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