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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加快步伐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边海防法律体系/赵作明(12)
9、紧急状态法
作为广义上国家防务法律体系的一部分,应当加快《紧急状态法》的立法进程。该法对于有效处置国内突发事件和动乱、配合应对局部战争以及其他自然灾害,应当提供法律上的保障。而且,在该法中,应当将参与处置的力量予以规范,特别是要为特殊情势下的军队介入提供法律保障。该法的重要性和价值,正如有学者所言:紧急状态法用非常的法治方式应对非常的事件,以特殊快捷的制度安排对付突发的重大事件,大敌当前,它可以对常规宪法和常态宪政秩序做出改变,强化和集中公权力,弱化和克减人权保护,以非常规宪政和法治的方式化解危机,恢复宪政秩序。因此,对于宪政体制而言,紧急状态法是一柄双刃剑——既可以为善,也可能为恶。中国今天制定紧急状态法,必须扬善抑恶,最大限度地彰显它的理性,最有效地制约限制它的“必要的恶”。《紧急状态法》起草专家组首席专家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我国著名的行政法专家于安认为:《紧急状态法》是以国家存在法治为前提的,是以维护危机状态下的法治为目的的。它所真正关心的“危机”是紧急状态下,国家权力运行和公民权利被迫改变的“危机”,是要告诉权力不能逾越的底线。在上述前提下,作者进一步认为:现代意义上的国家防务应当是指向国内外两个方面的,以对外为主。但是,对内的防务,主要基于分裂势力、大规模骚乱、恐怖势力等情形严重危及到公共安全、社会秩序和国家统一时,依法采取的非常规的、借助武装力量恢复正常秩序的措施和保障。《紧急状态法》的出台还有利于弥补《反分裂国家法》立法上的不足,充分照顾将来可能出现的其他情势,并与将来制定的《台湾地区防务法》和《台湾地区特别地位法》一并作用,从法理上为全面解决台湾问题打下坚实的基础。
10、边海防刑事犯罪管控
对于违反边海防管理秩序所涉罪名,在我国1997年的刑法修订后的第六章第三节“妨害国(边)境管理罪”作了专门规定,而且根据该次修订总的指导思想,今后一般不再在其他单行法律中设定刑事处罚,而将相关刑罚纳入统一的刑法典中,必要时,以刑法修正案的方式来修改、补充完善相关刑罚。通过目前的实务操作看,对于违反边海防管理秩序所涉罪名,应当在以下几个方面完善:
一是对于既有的罪名,在操作标准上需要进一步完善。比如,偷越国(边)境罪,该种犯罪行为究竟是按照行为犯还是结果犯来认定,实务中存在很大争议。对于偷越国(边)境罪的刑罚力度应当加强大。
二是必要时及时设定新的罪名。鉴于边境地区在国家安全中所占的重要地位, 以及边疆地区面临的“三股势力”的侵扰形势,建议在完善刑法中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的同时,增设资助恐怖主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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