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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加快步伐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边海防法律体系/赵作明(13)
三是根据海上执法特点,区别领海、毗连区和专属经济区安全管理条件,落实《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权利,设定相应的罪名。比如,针对破坏海上石油钻井平台和海上科研定着物等严重行为,增设破坏海上建筑物(或定着物)罪;针对有关组织和个人在海上对我国非法进行广播的严重行为,增设非法广播罪。
四是要对危害边海防管理秩序犯罪行为的管辖权进一步科学合理分工。相对统一个管辖部门。2007年5月30日经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2007年9月26日以公安部部长第94号令发布,于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规章的《公安机关海上执法工作规定》,对海上治安和刑事案件的执法权统一由公安边防海警部门行使的规定就比较科学合理。同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三家联合下发《关于办理海上发生的违法犯罪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对于海上执法案件管辖、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等事宜进一步明确。这是一个良好的开端和大胆的尝试,意义深远。
为维护法制的统一和尊严,除非紧急和必要,在单行的边海防管理法律中不单独设定刑罚。
11、关联法律制度的完善
建立健全边海防法律制度,在建立新的法律制度的同时,要继续完善现有的关联法律制度。这是由法律的内在属性决定的。作者建议在以下几个方面努力:
一是要继续完善宪法。我国《宪法》第九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作为宪法性条款,特别是涉及武装力量编制和指挥权归属问题,按照国际通例,该条款内含别除之意,但《国防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在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领导指挥下,担负国家赋予的安全保卫任务,维护社会秩序。目前,人民武装警察力量归属国务院和中央军委双重领导,其中,国务院对于边防、消防、警卫三种武装警察力量更是具有主要的领导权。事实证明,国务院和中央军委对于人民武装警察的双重领导体制非常适合中国国情。今后,要从法律上赋予该机制的地位,制定《人民武装警察法》只是其中的一部分,同时要从宪法上予以保障和适调。
二是要继续完善立法法。其中,对于国务院和中央军委联合制定的法规的效力和适用范围,以及与相关行政法规、军事法规相冲突情况下的法律适用问题,在立法法中没有明确。类似法规如国务院和中央军委于2003年制定的《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和2005年制定的《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等。此外,对于如何进一步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审查机制,确保法律的内在统一,以及如何更好地确保立法的民众参与和立法的中立性等,立法法还有很多工作要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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