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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加快步伐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边海防法律体系/赵作明(14)
三是要继续完善国防法。国防法已经实施十周年,但一直没做调整,目前看,该法应当进一步充实(包括修改完善该法自身和制定配套的法律法规)。建议充实主要内容包括:a国防力量各军兵警种及其权限(具体到大军级单位),包括边海防力量设置;b国防力量的使用规则(包括一般规则和特殊规则);c作为特殊的军事力量,对于二炮部队的管理、核力量的发展、使用专门规定;d国防科研力量规范;e国防动员系统性规范;f国际条约或协定义务条件下的共同防御;g军事征用补偿规则;h国防经费和资产的编制和管理;i领空防御和外层空间防御的特别规范;j其他关联制度之完善。
四是其他关联法律法规。如《现役军官法》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限于篇幅,作者不再一一罗列。
四、边海防统一管理和海洋资源综合开发管理构想
在上述立法基础之上,本着“科学设置、综合高效”的原则,针对边海防统一管理和海洋资源综合开发管理问题,作者提出以下构想,供决策部门参考。
边海防统一管理。总的指导思想:区别并尊重陆地和海洋管理特点,整合各种资源,成立统一的决策部门,加强国家预算投入,将提高科技人才素质和装备现代化水平等作为工作重点。对于这个决策部门,建议成立“边海防管理总局”,总局机关下设国界和边境地区警卫局(以下简称边境警卫局)、海岸警卫局、出入境管理局、装备保障局、法制保障局、政治工作保障局、外事保障局、情报侦查局和综合事务局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局级编制部门。相关分工如下:边境警卫局负责陆地国界防务和边境地区的一线防务和治安管理(广义上的大治安概念,下同);海岸警卫局负责海上的治安管理、打捞救助、缉私等事宜和先期行使现有部门的部分职权;出入境管理局负责出入境检查事宜;装备保障局负责全局范围技术装备的编制、采购和更新等事宜;法制保障局负责全局范围内所有行为的合法性审查,确保各级各部门依法履行职权,并为全局官兵提供法律服务,拟定边海防管理管理法律法规等;政治保障局负责全局范围内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动员、人事档案管理、职务培训和干部考察等事宜;外事保障局负责与国家外事部门协调,统筹全局外事交往;情报侦查局负责全局范围内的情报信息侦收、研判,指导各级办理刑事案件并承办重大的刑事案件;综合服务局类似现在的办公厅(室)负责协调总局机关各部门之间的关系,为局机关提供综合性服务,如召集会议、安排局领导行程、薪金发放等,并根据总局局长指令承担其他任务。总局设局长一名,由国务院一名副总理担任,常务副局长1名,其他副局长若干名,其他副局长兼任各局局长。总局以下机构设置,陆地防务方面,在各沿边省区设立局,具体如XX省(区)国界和边境地区警卫局,局机关设立对应总局部门的机构,对应的下属地(州)按照该模式建制,具体到最基本的实体单位,可以为边境警卫队(所)。海上防务方面,在沿海各省区以管辖海域划分执法执勤若干模块,设立以第一、二 、三分局形式命名或者以所辖海域命名的机构,如黄海分局、渤海分局、东海分局、南海分局,并当然管辖所在省区岸上防务。对于相关省区既有边境防务又有海洋防务的情况,根据“比例原则”(即区别陆地和海洋管理任务轻重和管辖区域面积大小),确定一种设置,原则上不并行设置陆地警卫局和海岸警卫局。各海岸警卫局与各省区陆地警卫局原则上是平级,但允许基于任务大小和编制不同而有所不同(陆地警卫各局亦应如此)。关于权力分配,限于篇幅,不再表述。在中央和地方党委政府领导体制上,采取“条块结合,以条为主”的模式。在边海防统一管理上,还有一种思路,就是在国防部下设相应的管理机构,并提升国防部等级,使其在地位上高于其他部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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