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加快步伐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边海防法律体系/赵作明(17)
(六)边海防法律体系建设,应当突出法律框架下的各种资源的配置,尤其是各种力量、各部门之间的权力和义务(责任)的分配,既要防止防控上的真空,又要防止因权力重叠导致“内耗”。要特别注意各种资源在冲突状态下的有效整合、联动问题。即平战结合的思想应当贯穿边海防法律制度建设全过程。
(七)边海防法律体系建设,必须正视台湾问题、南(中国)海问题和东海问题,如果不能立即解决,则可以留一个开放的空间,使其能够有利于事实上的管控并面向了未来。上述问题都涉及到各种利益的交织、历史问题和现实问题的交织以及民族情感和价值认同的交织,都是“硬骨头”,不容易拿下,却又无法回避。目前看,相关地区的搁置争议、共同开发仅是一个权宜之计,是各方在能源短缺的情况下为了获取尽可能多的发展动力而不得不进行的妥协,长远看,海洋和关联岛屿的权属必须得到最终的划定才能确保国家和地区的持久和平。而这一切,在尊重历史的基础上,既要各国领导人的智慧,更要各国民众的理性。
(八)边海防法律体系建设,应当在理清相关概念的基础上进行。只有相关概念清晰了,才能以之为扎实的“地基”构建上层建筑。作者认为:概念是维护社会稳定(这种稳定是中性的,不带有褒贬评价因素)的基本单元,概念冲突是社会变革的动因,基本/核心概念冲突是社会变革的基本/核心动因,受权威概念出自权威的定性思维和传统模式影响,加之人自身的缺陷,概念专制主义或概念恐怖主义应当成为科学研究始终防范的“敌人”。
(九)边海防法律体系建设,应当立足中国实际,又要充分借鉴国际经验,注意各国的动态,理论联系实际,从国家安全学、民族学、立法学、军事学、地理学和心理学等方面综合考虑,并充分考虑外事上的“对等原则”。但是,需要特别警示的是,要切实处理好法律“本土化”和“国际化”的关系,既不能以本土化为借口阻却与世界同步的机会,也不能以国际化为理由忽视本国国情。对于多学科知识的运用,更要融会贯通,切实抓住“人”和“国家”这两个基本要素。
(十)边海防法律体系建设,应当建立在并借助于强盛的综合国力才能稳固有效。在上述前提下,对主权和领土防卫事宜法律宣布之后,还有个对宣告主权领域的实控权问题。这就需要一定的综合国力,特别是军事实力来支持。正如“海权论”的创始人美国海军军官马汉所看到的:光有法律而没有力量就得不到公正;法律的合理与否不取决于力量,但其有效性要由后者赋予。因此,加快边海防法律制度建设与综合国力的提高,特别是国家军事实力的提高之间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弱国无外交”就形象而深刻地说明了这个道理。
总共21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