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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加快步伐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边海防法律体系/赵作明(8)
从既有信息和动态看,整合既有力量(海监、渔政、海关、海警等部门),组建具备美国海岸警卫队性质的平战结合的准军事综合执法队伍势在必行,相应地,海军将会把部分近海(岸)防务移交该队伍,并腾出手来加强外围的控制。这也是制定《海洋防务法》的一个主要出发点。
三是制定《海洋防务法》,明确海洋执法和防御分工,有利于落实《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国内法的有关规定。《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一条分别规定了“登临权”和“紧追权”。明确规定了登临权和紧追权适用的条件、范围和主体以及法律后果,但是,我国现行法律没有涉及“登临权”。仅对“紧追权”进行了规定,这种立法体例,从某种意义上说是对“登临权”重视不够,对于公海尤其是公海靠近我方专属经济区部分的防御措施不够彻底,尽管,国内法没有规定并不否定《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相关条款的效力。对于“紧追权”,1992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主管机关有充分理由认为外国船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时,可以对该外国船舶行使紧追权。(第二款)追逐须在外国船舶或者其小艇之一或者以被追逐的船舶为母船进行活动的其他船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领海或者毗连区内时开始。(第三款)如果外国船舶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毗连区内,追逐只有在本法第十三条所列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受到侵犯时方可进行。(第四款)追逐只要没有中断,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或者毗连区外继续进行。在被追逐的船舶进入其本国领海或者第三国领海时,追逐终止。(第五款)本条规定的紧追权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军用船舶、军用航空器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授权的执行政府公务的船舶、航空器行使。1998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行使勘查、开发、养护和管理专属经济区的生物资源的主权权利时,为确保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得到遵守,可以采取登临、检查、逮捕、扣留和进行司法程序等必要的措施。(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在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采取必要措施,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并可以行使紧追权。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在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享有的权利,本法未作规定的,根据国际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行使。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我国现行法律对紧追权的规定是有漏洞的:一是没有明确“紧追权”概念以及紧追权行使的充足法律前提,没有给紧追权法律定位,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亦或其他?二是紧追权的赋予机关不明确,仅仅以“有关主管机关”概括。三是紧追权的行使主体有待完善。除去军用船舶、军用航空器可以识别外,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授权的执行政府公务的船舶、航空器”的范围是什么,如何识别。至今没有系统的法律性文件规定。解决上述问题,也有待于《海洋防务法》厘清有关部门的职权、科学详释相关概念,全面落实《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上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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