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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加快步伐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边海防法律体系/赵作明(9)
3、香港特别行政区防务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防务法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陆地和海洋防务方面,鉴于该两地区的特殊性,应当在两部驻军法的基础上,制定相应的特别防务法——《香港特别行政区防务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防务法》,以密合国家主权,为将来可能发生的战时波及该地区做好法律上的准备。特别防务法未尽事宜,可以依据《国界和边境地区管理法》和《海洋防务法》来执行。之所以采取这样的立法模式,主要在于:一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特殊法律地位决定了中央统一的法律在该区的适用需要考虑诸多环节,特别是在国家防务和紧急状态(含战时,仅适用于本段落)下的军事介入问题,更是敏感。二是现有两部驻军法过于原则,没有明确规定具体的防务范围和区域作战条件下的法律配合问题,不利于战时进行法律上的部署和动员,容易引起两个特别行政区人民和国际社会的不安。如果进行法律上的事先安排,更容易达到预期的效果。三是边海防法律体系自身的缜密性要求使然。在上述法律设置上,应当将中央政府的防务范围和紧急状态下与特别行政区的联动、互相策应作为重要的内容予以规范。
4、台湾地区防务法和台湾地区特别地位法
对于台湾地区的防务,应当出台一部《台湾地区防务法》。这主要是基于台湾问题的特殊性考虑。《反分裂国家法》为将来解决台湾问题提供了一个基本框架,但远不够充实。尽管台湾问题由于美国的介入特别是军事的介入显得特别棘手,台湾问题是中美关系中最重要、最敏感的核心问题。台湾问题的产生和发展存在至今与美国干涉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美国是解决台湾问题最大的外部障碍。但是,作者认为,我们仍有很多有利因素:一是一个中国的原则得到国际社会包括美国政府在内诸多国家或政治实体的广泛承认。二是目前与中国建交的169个国家的联合公报和相关法律文件中明确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一个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台湾当局的地位不言自明。三是美国官方一致表达的法律逻辑是——反对大陆对台动武,若大陆承诺解决台湾问题不用武力,(美国)即可积极促成和平统一。四是关键的,动不动武或是否同意放弃武力解决台湾问题似乎成了中美关系的绊脚石,但如果换一种策略,加上军事跟进,对解决台湾问题可能是一个很好的方案:可以通过台湾地区防务特别立法的形式承诺放弃武力解决台湾问题,允许台湾高度自治,包括台湾内部保有一定数量的武装力量,平时用以维护岛内秩序,将来以备有战事时协防中央,这也给当前台湾当局一个台阶下。但必须明确台湾地区外围的防务权划归中央并确保中央政府军队仿照港澳地区驻防,这样就在法律和事实上确定了台湾的国内实体地位,从法律上进一步阻却美国的干涉,在法律逻辑上将表现为“吞噬”美国的《与台湾关系法》——尽管该法是明显的干涉别国内政的产物,但是,它已经成为美国对中国台湾问题干涉的主要法律依据。如果台湾方面再以“台独”的姿态蠢蠢欲动,大陆可以对其“训诫”,一旦其真的宣布独立,完全可以通过非常规手段“恢复秩序”,这种“非常规手段”是在台湾回归大陆之后的事情,可以通过《紧急状态法》实施,进而别除一切口实。最为根本的,大陆派遣军事力量到台湾地区外围特别是以东洋面(必要时在台湾设立驻军),可以在事实上加强对台湾的防控,同时,试探美国的态度,如果美国公开干涉,那么其自身的矛盾和不义必将招致全世界人民特别是中国人民包括台湾人民的反对,并将对于中国的反干涉行动赢得道义和行动上的广泛支持。防务法未尽事宜,可以依据《国界和边境地区管理法》和《海洋防务法》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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