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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法院依职权追加当事人存在的问题/叶文炳(2)
成了审理上的困难。又比如有的公告的案件,遇到追加当事人,影响效率问题那
是自然的,但更为突出是多次公告,诉讼秩序无法政常进行。比如,有一个案件
,是某银行起诉一个已经处出打工的欠债户,法院以被告下落不明进行公告。当
公告期限届满后,审判人员认为需要追加第三人,后来只好再一次公告送达,重
新给原告方举证期间,当原告方在举证期间快满之前又分别两次提出增加诉讼请
求,举证期限又重来了两次,这个案件从立案到第一次开庭就等了快一年时间,
显然这样的诉讼秩序应当有问题。
3、当事人在接到第一次诉讼法律文书后,故意外出躲避诉讼,再遇上法院依
职权追加当事人,审理更是变得遥遥无期,司法效率极低。有的当事人在接到第
一次诉讼后,心理承受力就会发生变化,当心理承受力发生变化时,有的就选择
外出来躲避,如果这时能正常开庭的话,法院也可以依法缺度判决,可如果这时
遇到有的审判人员认为本来不用加进来诉讼的人列为应当追加的话,问题又变得
十分难解决,又要寻找当事人,又要公告送达变更情况,这样的案件那来的司法
效率?难怪当事人对法院的效率问题意见最大,源头在一些规定上造成的。
4、当事人无法接受这样无休止追加当事人的司法结果。有的当事人更是明确
表态:“我选择当事人是我的诉讼权利,我要这么选,为什么不行,你们法院认
为我选错了,可以判决我败诉吗。”面对这样的反问,法院里的办案人员也只能
无言以对,我们能对他们解释什么呢,难道告诉他们这是职权探知的诉讼定式吗

二、法院依职权追加当事人应限制的合理性
从上述第一部分论述来看,法院依职权追加当事人是存在许多的问题。笔者认为
,在逐步弱化职权主义在诉讼中作用的时今,特别在强调当事人对诉讼风险自担
的情况下,应当适时建立当事人选择当事人应得到尊重机制,从立法源头改变这
种不正常现象,特别在《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实施后,杜绝这种随意扩大
当事人入讼更是有法有据和可行。理由如下
1、当事人被追加入讼的几种情形
当事人被追加入讼一般有下列几种情形:一种是原告方提出申请要求追加的
。一般来说原告方提出诉讼,应当将被告方的当事人充分思量过,但有时在举证
有效期间内又发现有遗漏被告方时,基于胜诉因素的考虑,原告方会及时提出申
请追加,这种情况也可以说是原告方增加诉讼请求。第二种是被告方提出申请追
加当事人。被告方一般在接到答辩通知时,对案件会进行疏理和考量,如果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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