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法院依职权追加当事人存在的问题/叶文炳(4)
熟时,司法运行模式从职权主义逐渐过渡到当事人主义,职权在诉讼中地位也逐
步得到了弱化;证据也从随时提出主义过渡到证据适时提出主义。这是法治发展
时空性与科学性所决定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从目前的司法要求与过去的司
法要求来看情况不大相同了,现在的司法精神要求法院在办案中尽可能保持中立
的角色。从证据的调查到法律的延伸服务,从行使法律释明权到指导当事人举证
质证等等均要求法院保持中立,唯有中立,其产出的司法结果才有公信力和权威
力。比如在法院依职权收集调查证据时,现在在《证据若干规定》中就有了严格
的规定。因此,现在如果对法院依职权追加当事人入讼不进行有所限制的话,那
就会形成“东边日出,西边雨”司法现象。
4、法院依职权追加当事人是侵害了当事人诉讼契约原则。当事人选择当事人
就如同当事人是否要不要提起诉讼一样,是他们的自由。这本是件很好理解的事
情,但由于我们长期处于一种法院办案办揽一切的诉讼模式下,现在倒想回来反
而提出了许多的疑问。当事人选择如何方式方法进行诉讼,这是当事人意治自由
的表现,也是诉讼契约自由的表现。当然,由于有的当事人没有请律师代理诉讼
,对法律认识较为模糊,此时法官对明显存在的当事人不当的案件应当充分行使
法官的释明权,让当事人再作一次选择,以避免讼累。但除此之外,法官不能替
当事人再作出任何的选择了。在这一点上,许多西方国家的做法也是不允许法院
依职权随时追加当事人入讼的,比如《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16条条3款条15
项规定,法院可以在审前会议的事项中确定允许提出证据的合理的时间限制,在
法官作出的最终这前命令中,主要就双方当事人将在法庭审理时所需证据开列证
据目录,未列其中,在法庭上不允许提出,若当事人违反审前命令提出新的证据
,法官拒绝审理或者限制当事人的证明活动。其中也包括当事人的变更和诉讼请
求的变更。法国民事诉讼中也明确规定,在事前程序中没有提出的攻击和防御方
法的,此后便不得再提出,其中也包括诉讼请求与当事人的变更,也排除法院依
职权选择当事人入讼的行为存在。
5、对遗漏当事人的案件,法院应当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也许有的会说:“
如果法院对遗漏当事人的案件不采取积极措施,不主动将其追加入讼,那案件将
无法审理清楚,审判无法顺利进行,也无法实现实体的公正。”这个疑问提得有
道理,如果这种疑问不能解决,那提对法院依职权追加当事人入讼进行限制就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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