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法院依职权追加当事人存在的问题/叶文炳(5)
有法律意义。对这个问题笔者认为,在审判中发现案件有遗漏当事人时,在举证
期间未届满前,应当充分行使释明权,对其进行有效释明,让其自觉补充诉讼其
中;在举证期间届满后,当事人属于证据失权状态,此时已经不能补救,但对这
类案件在审判中应当视情况而判,如果该案审理判决后,所涉及的权益关系到其
他当事人,而这些当事人仍然可以从其司法救济渠道上得到救济的,法院应当按
正常程序审理下去,并作出判决;如果该案审理判决后,所涉及的权益涉及到其
他当事人,其他当事人又无法从司法渠道最终得到有效救济的话,那该案的证据
就存在问题,只能以所列当事人证据不足为由驳回诉讼请求或驳回起诉。
总之,时至今日,人们已经对现代诉讼秩序下所倡导的法律形式下的真实性
寄予了极大理解时,如果我们仍然死守着依司法职权探知模式下来构建现行的诉
讼秩序,仍然无视随意扩大当事人范围的不合理性,漠视这种不合理行为日渐成
为审判效率的瓶颈的话,那我们现在所做的一些整合司法资源和提高司法效率的
改革,也就会因一些机制不配套或审视不够而起不到应有的作用。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叶文炳,联系电话:0597-75239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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