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法律突破合同相对性规则的样态/张平(4)
在司法实践中,确实存在行为人为实现自身的目的而侵害债权人债权的情形。如行为人引诱债权人所雇佣的雇员违约致使雇主的期待利益等不到实现,债权人若追究雇员的违约责任,既加重了雇员的经济负担,又放纵了行为人的引诱行为。笔者认为,债务人以外的任何人侵害债权人债权的行为理所当然地得到《侵权责任法》的救济,但由于债权缺乏公示性难以为外人知晓,如果不合理的界定行为人侵害债权的构成模式将有碍人们的行为自由和社会的经济发展,因此,在承认第三人侵害债权理论的前提下,不应适用权利+过错的侵权认定模式,而应当将债权视为一种第三人应当尊重的他人合法利益,采用利益+故意的侵权认定模式,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就解决了债权人缺乏公示性而难以为外人知晓的困境,从而既有利于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有合理地界定了人的行为自由。
参考文献:
【1】马俊驹、余延满著:《民法原论》,法律出版社2011年第4版。
【2】王利明著:《合同法研究》(第一卷)(第二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修订版。
【3】王利明著:《合同法研究》(第三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
【4】崔建远著:《物权:规范与学说——以中国物权法的解释论为中心》(上册),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
【5】尹田著:《物权法理论评析与思考》,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2版。
(作者单位:陕西省南郑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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