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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土地权属行政案件的合法审查/卢甫霖(6)

  在五个方面审查中,应该着重对争议焦点方面进行审查。在强调被告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负有举证责任时,对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和事实证据有权进行质证认证。五个方面合法性审查只要有一个内容不合法,就可以认定整个具体行政行为不合法。因为五个方面是司法审查合法性的必要内容,哪一个条件都是以法律规定为根据的是合法性审查不可缺的。同时,也是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公开审判原则所决定的。

  四、对土地权属纠纷的处理方式  

  对土地权属纠纷的全面合法性审查,就是有一个结果。首先要对法律审查方面注重几个问题:一是应适用当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我国法律无论新旧都无朔及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通过后。经过多次的修改、对发生的土地权属纠纷,依据只能是适用当时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二是地方性法规、规章与土地管理法规定不一至的,应当适用最高级的文件;三是在实体处理上,土地管理法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可以参照适用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在程序处理上,特别在裁判方式上,可以参照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精神和行政审判实践,针对土地权属行政案件可以采取下列处理方式:1、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具体行政行为。撤销判决是人民法院依法或者部分取消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并恢复到行为作出前的状态的判决形式,并责令具体行政机关在法定的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2、判决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其一是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其二是被告故意拖延履行法定职责;3、判决变更显示公正的具体行政行为。对土地权属确权行为应当实行有限的合理性审查,标准就是看确权决定是否“显示公正”,是否合法合理因素;4、采用司法建议方式。司法建议就是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对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法律监督机关或人事处理机关所采取的一种情况说明及相关建议要求方式。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法意识、执法行为、执法程序上的缺点和漏洞等提出建议,对推进依法行政起到积极的作用。

  司法审查与行政程序被认为是现代行政法的两大支柱,对土地权属行政纠纷案件的合法性审查是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当法律法规赋予审判机关对土地权属行政案件予以合法性审查的同时,也就赋予了司法机关的相对自由裁量权。行政权和司法权毕竟是两种不同的权力,有着各自的职能范围。提高审判员的法律素质及综合素质,强化公仆意识、大局意识,坚持公正与效率。审判就能为社会服务,为社会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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