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保险法的发展与变迁/王静
当代保险法的发展与变迁
——第二届江苏保险法研讨会综述
◇ 王 静 王剑锋 战秋君
2012年11月2日至3日,由中国保监会江苏监管局、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南京大学法学院共同主办的第二届江苏保险法研讨会在江苏省南京市举行。来自国内外高校的保险法学者、长期从事保险审判实务的法官和保险监管部门、保险行业的代表共一百余人参加了会议。与会代表围绕“当代保险法的发展与变迁”这一主题开展了深入和充分的研讨,现将会议主要观点综述如下:
保险法的理论发展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邹海林教授指出,保险法在我国没有历史文化的传统,现有保险法的体系、制度结构及所使用的术语均借鉴了域外法,这种形式大于实质的借鉴,使我国保险法的许多基础性问题没有得到解决,保险法的发展未能处理好本土化问题。在此前提下邹教授提出要拓展我国保险法发展的本土资源,重塑私法观念,促进保险法解释论的成长,要合理地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使得保护被保险人利益“中性化”。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任自力教授则从人身保险的创新产品,如投资连结保险、分红保险、万能保险等险种对传统保险法理论的挑战入手,对人身保险创新产品发展方向及其法律规制进行了深入的理论分析。任教授主张:对保险产品的保障功能应做扩大化解释,损失补偿是保障,投资增值也是保障,保险市场的发展仍有赖于其保障功能的继续强化。
保险法司法解释与审判实务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刘竹梅介绍了保险法司法解释制定的进展情况,阐述了在制定司法解释时遵循的五个原则:一是加强对投保人利益的保护;二是促进民生,对理赔程序加以规范;三是统一交易规则,规范产业发展;四是鼓励保险创新,促进市场繁荣发展;五是尊重保险合同的商业性。刘竹梅庭长还对保险审判实务中存在的保险合同如何定位、如何平等保护各类主体以及保险法理论研究相对滞后、理论研究与实践脱节等难题进行了分析。
保险法适用中的疑难、复杂问题
对保险合同格式条款中的免责条款,南京大学解亘副教授认为,法律对于格式条款予以特别规制的理论依据在于平衡意思自治和合同正义。基于格式合同的非磋商性特点,应具体考量缔约过程是否保证合意的充分体现,给付是否均衡。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五庭董庶法官认为,在为他人投保的情形下,由于第三人不知晓保险的存在,其利益无需特殊保护,投保人行使解除权,不需要得到第三人同意;在投保人未放弃解除权的情形下,第三人的信赖尚不足以侵蚀投保人的合同权利。但保险合同解除后,第三人有权依据当初与投保人之间的原因关系向投保人主张相应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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