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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案例中权利从对抗如何趋向平衡/张浠娟(3)

如果某一商家在羊栖菜上垄断了“ひじき”商标,那么任何关联到羊栖菜的其他厂家、商家等,在交易和服务的过程中都可能存着侵犯“ひじき”商标权的风险,这显然不公,当然也有例外情形。

例如,九年解百纳之争。烟台张裕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张裕集团)于2001年5月8在第33类上申请“解百纳”(1748888)注册商标。此后,以“解百纳是否为葡萄酒通用名称”为争议焦点,张裕集团与长城、威龙、王朝等十几家葡萄酒生产企业历时九年、历经商标局、商评委、一审行政诉讼和二审行政诉讼。二审中北京高院判决,由于双方当事人均提交了大量新证据,要求商评委基于上述证据重新做出裁定。2011年1月18日,张裕A(000869)发布公告称,张裕集团仍为解百纳商标的合法持有人。同时经商评委调解,张裕集团许可中粮酒业、中粮长城(烟台)、中粮华夏长城、中粮长城、中法合营王朝及山东威龙等6家葡萄酒公司无偿、无限期使用解百纳商标。此外,除经张裕集团许可使用的张裕股份公司和上述6家企业之外,其他葡萄酒生产经营企业不得再使用解百纳商标。

九年解百纳之争,最终使解百纳商标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有限分离在7家企业之中,但这种许可又不同与证明商标、集体商标、地理标志。而且,双方和解协议还规定,张裕集团不得解除商标使用许可,中粮公司、中粮烟台公司、王朝等公司今后不得对张裕集团的“解百纳”商标提出争议。以合同方式来约束“不得解除许可、不得提出争议”,此点又在今后漫漫长路中埋下了伏笔。那么,今后又如何规范“解百纳”一语的使用?例如,上述7家企业之外的其他主体可否将“解百纳”作为所谓通用名称来申请组合商标?

与“解百纳有标限权”的情形不同,使用通用名称作为商标还会陷入一种“无标难维权”的囧境。上海宅急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宅急送公司)于上世纪90年代,申请注册“宅急送”商标,商标局认为“宅急送”系快运行业的通用名称,驳回其商标注册申请。此后,宅急送公司关于“宅急送”所引发的几起商标纠纷诉讼中,均因“宅急送”系行业通用名称而败诉;宅急送公司仅能对一些侵犯其“猴子”图形商标权的行为通过法律诉讼途径来解决。

上面谈姓氏、词语的翻译,一个词还可能会有多种意思,那么作为商标的使用是哪种意思更趋于明显呢?汉语里一句长话可以精炼成几个字,一两个字再还原的话,就未必一定只能表达一个意思了,例如“海水朝朝朝朝朝朝朝落,浮云长长长长长长长消”,看起来很绕口,如何断句?解法倒有几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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