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对未成年人权益的司法保护/张弘默(4)
(二)建立未成年人犯罪记录隐形化制度。实践证明,未成年人的犯罪事实如果为公众所知,必然会降低公众对其的肯定性评价,对其以后的成长和发展带来负面影响,并延缓他们复归社会的进程。因此,应对其犯罪记录进行隐形化,主要体现在,对未成年犯的审理和宣判都不公开;建立前科消灭制度,取消人事档案中的犯罪记录制度,以利于其健康成长。
(三)构建与非关押化相配套的、可操作性强的制度和措施。要进一步落实对未成年人非关押化措施,在判决前、判决后都要避免监禁。据资料反映,在德国只有4%的少年犯被判处监禁刑。日本则仅为1%,而我国只有20%的少年犯没有被判处监禁刑。因此,要做到没有逮捕必要,坚决不捕,对可捕可不捕,坚决不捕。即使是可能判处有期徒刑,如果是在校学生,只要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害性,根据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处理有关规定,也尽量不捕,以使有一个较好的改造环境,从而使未成年犯罪人在相对自由缓和的氛围下恢复自信、改变自己,尽快回归主流社会。
为保障未成年人权益,应逐步构建与非关押化相配套的适当成年人在场、暂缓起诉、刑事和解、社区矫正等制度。在各国立法上均对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到场制度有明确的规定。而且还相应规定了在法定代理人无法到场时采取的替代性措施。如英国的适当成年人介入制度。即警察在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时,必须有适当成年人(如监护人或者专设的适当成年人)到场。其作用是为未成年人提供帮助,协助其与警察沟通,同时监督警察在讯问过程中是否有不当的行为。不仅要切实保证未成年犯罪人享有法律已经赋予他们的权利,另一方面要扩大法律尚未赋予的,但按照正当程序的理念应该赋予的权利。
对于法院系统,则应该严把案件质量关,防止出现无辜的未成年人被追究刑事责任。具体说来要做好以下工作:一要查明案件事实要素,把好案件事实审查关,防止出现认定事实上的错误,二要查明证据来源合法性、真实性,把好证据审查关。三是查明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出生年、月、日,把好未成年人犯罪边缘年龄审查关,防止因不满法定年龄而被追究刑事责任。四是查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案件中的地位和作用,把好对团伙犯罪案件中未成年人犯罪的审查关,对未成年人在作案时属从犯,情节显著轻微,可以作出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决定,五是查明未成年犯罪案件中的法定、酌定的从轻减轻,免除外罚的事实,把好从轻审查关,达到对未成年犯罪从轻减轻,免除外罚的目的。
(四)发挥司法职能作用,拓展宣传教育功能,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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