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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对未成年人权益的司法保护/张弘默(5)

作为一名审判员,我感觉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着手:

首先是以审判工作为主,宣传法制,预防犯罪。

1、深入学校和社区讲法制课。

2、采取以学校为主,法院参与的方式,开展以“提高学生法制观念,做四有新人”为主题的共建活动。

3、发现一些单位有违法行为或在管理上有漏洞,及时提出司法建议,促其改进工作。

其次是加强少年犯罪问题研究与交流,促进少年刑事审判工作的开展。比如在办理案件时,检察官在审查案件的同时,还着力与失足未成年人家庭保持密切联系,与家长对孩子走入歧途的原因进行分析,对如何引导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进行交流。

(五)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参考联合国及各国有关未成年人法律援助的规定及司法实践,对未成年人的法律援助应从侦查阶段开始,并贯穿于整个诉讼阶段;应建立一支专门的律师队伍,为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援助;同时为法律援助提供专门基金或专项拨款。以保障对未成年犯罪人的法律援助得以实现。

结语:

司法机关保护是社会保护一部分,没有司法保护不能实现对未成年人整体保护,没有社会保护、司法保护就能不具有普遍性和经常性,两者密切结合才能实现全方位、多层次的立体保护,才能形成教育保护网络,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实现对未成年人真正有效的保护。


[1] 范文舟著:《试论宪法与程序》,载《法学杂志》2006年第4期

[2] 王雪梅著:《儿童权利保护的“最大利益原则”研究(下)》,载《环球法律评论》200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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