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案透释“异地批量交易合同的诉讼要点”/张生贵(5)
3、被告因与原告交易,未结清债务的行为构成违约;
依据证据裁判原则,原告主张判令被告承担付清合同尾款的诉讼请求,应得到法律支持。依据《合同法》第十条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等规定和《司法解释二》第二条规定,被告拒付货款的行为构成违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4、无争议事实:
被告自认尾欠以前的货款,还有两车未付款;被告认可2011年1月4日前双方有批量交易事实,代办托运标的物到达指定地点后,收货人向承运司机支付运费方式确认收验货,被告从未提供过签收凭据;
5、有争议事实的法律判定:
被告对2011年3月8日托运的两车数量提出异议;认为数量有欠,被告称未验收。针对此争议事实的责任确认应当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二款规定,双方约定一车一结算,亦为一车一验收,属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限,被告在托运人卸货的3月8日未提出异议并向司机交付运费,事后借口未能验收数量不足,原告到场后发现被告已经将货物散落转卖、无法验收。依据合同法规定普通货物应当及时验收,买受人应当在验收期内将标的物数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并保留现状,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符合约定。
6、争议的处理:
根据证据证明的事实,依据《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条规定的债款结算顺序,原告先行折抵被告尾欠先合同债款57430.00符合法律规定。前合同系不含税价格,未约定原告开具增值税发票义务,被告将前合同债款抵顶后合同债款的行为违背法律规定。被告不提供付款情况的,依据证据规定五十八条规定,应推定确认原告的主张。
针对价款的滚动结算,由于当事人之间存在长期持续买卖关系,存在多个合同或有多次履约行为,除非有证据证明价款的支付有明确指向,买受人支付的价款应按照履行期限的先后顺序冲抵欠款。出卖人主张其中一笔或者数笔欠款,买受人对履行情况有异议的,法院应对长期持续的买卖关系的履行情况进行全面审理。根据标的物瑕疵的性质、买受人应尽的合理注意义务、当事人之间交易方式、交易性质、交易目的、交易习惯、标的物的使用情况、买受人所处的具体环境、自身技能以及其他合理因素进行判断,应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通知出卖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应在合理期间内通知,未通知的视为交付符合约定。
买受人以增值税发票抗辩其已履行付款义务但出卖人不认可的,买受人应当提供其他证据证明付款事实的存在。买受人以其他商业发票抗辩其已履行付款义务的,法院应予支持,除非出卖人另有证据证明买受人未支付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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