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虚假身份登记结婚的三大问题/王礼仁(5)
(三)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解决婚姻登记效力是错误路径
使用虚假身份登记结婚,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是错误路径。如前述案例中,姐姐申请撤销妹妹的婚姻,实际上是错误路径。
姐姐身份被冒用,她不是要求解决身份被侵害问题,而是要撤销别人婚姻。这就如同别人偷你的钱做了房子,你不是要求别人还钱,而是要求拆别人房子。这种诉讼合理吗?是否有侵犯他人婚姻之嫌?
实际上,认定姐姐与高某结婚无效或撤销是错误的。姐姐只是自己的身份被冒用结婚而已,她与高某的婚姻根本不成立或不存在,而不是无效。因而,姐姐应当通过民事诉讼确认与高某的婚姻不成立。至于妹妹与高婚姻效力如何,不用你姐姐操心。
实践中大量的被结婚者或身份被用者通过行政诉讼撤销婚姻,实际上都是错误的。
同时,行政诉讼时效、行政诉讼功能上等诸多方面都不适用婚姻登记效力纠纷。如登记婚姻与事实婚姻并存时,行政诉讼无法应对。
行政机关无过错案件,也明显不是行政案件。如弟弟拿了哥哥的户口本到当地公安机关利用其哥哥的身份信息办理了身份证,然后利用这张假的身份证到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哥哥不能结婚时提起行政诉讼,状告民政机关。湖南省茶陵县法院认定“被告民政局在审查中尽到了注意审查义务,对此并无过错”。但还是判决婚姻无效。 这样的案件还很多。
民政机关根据公安机关的身份证件办理的结婚登记,过错何有?象这样的案件民政机关成为“无责被告”,其结果是,把行政诉讼对行政机关的监督演变为行政机关当“无责被告”或桥梁被告,以便制造一个形式完整的行政诉讼案件。而其目的则是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婚姻关系或姓名权纠纷。这样的行政诉讼无疑偏离了行政诉讼的宗旨,丧失了行政诉讼的意义。这是民事案件行政化的典型表现。
更重要的是,婚姻登记是民事登记,婚姻登记效力纠纷,其性质属于民事纠纷,应当通过民事程序解决,行政诉讼解决此类纠纷是“牝鸡司晨”。对此,我有许多论述,不在赘述。可参考王礼仁《婚姻诉讼前沿离婚与审判实务》(第四编婚姻案件审判程序供5章),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年5月出版在《登记程序瑕疵婚姻的性质与救济路径之选择》(载《家事法研究》2012年卷)、王礼仁《对最高法、北京、浙江高院关于瑕疵婚姻诉讼程序规定之批判》(北京大学法律信息网)、王礼仁《婚姻瑕疵纠纷行政诉讼十大缺陷》(北京大学法律信息网)、王礼仁《瑕疵案件何以上榜“案例指导”?》(中国民商法律网)、王礼仁《应当适用婚姻成立与不成立之诉解决姻登记瑕疵纠纷》,《人民司法》(应用)2009年第1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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