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虚假身份登记结婚的三大问题/王礼仁(6)
三、使用虚假身份登记结婚的婚姻效力
(一)姓名在判断身份中的性质和作用
姓名是一个人的身份代号,特定的姓名可以代表特定身份的人。但姓名又不完全等同一个特定身份的人,姓名只是附着于身份人上的一个特殊的外在标志。因而,一个特定身份的人并不完全由姓名来决定。一个特定身份的人要由他的外貌(五官、身材等)、血液、生产父母、出生年月日(或出生证明)、档案资料、姓名等多种要素构成,姓名并不是决定一个人身份的主要因素。事实上,一个特定身份的人,在出生时就决定了他的原始身份。之后即使变更自己的姓名或者假借他人的姓名,并不能改变自己的基本身份。因此,一个犯罪分子不论怎样改名换姓,甚至整容,都无法改变和否认他最原始的身份,公安机关仍然要依法对其抓捕打击。这就是姓名不能改变身份、姓名不能等同身份的原因。
(二)虚假姓名在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中对其责任的影响
如果不违反其他法律或有其他法律障碍,单纯的虚假姓名对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一般没有影响。下面列举几个典型案例以资说明。
1、假身份引起的刑事案件
案例1:无名氏盗窃案
根据2011年2月25日《人民法院报》报道,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无名氏盗窃案件,犯罪嫌疑人拒不供述自己的真实姓名,法院依法判决无名氏甲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案例2:湖北宜昌市法院审判的抢劫犯张文华冒名“唐建敏”案件
张文华是襄樊人,因抢劫在宜昌被捕,张文华便冒充襄樊老家长期在外打工的唐建敏。从被抓获、羁押、审查起诉、审判,直至最终被验明正身、明正典刑,司法机关都没有发现张文华冒名唐建敏。在襄樊唐建敏老家,人们也以为“唐建敏”被枪决了。直到张文华被执行枪决9年后,唐建敏回襄樊时人们才发现原来是张文华冒名了“唐建敏”。此案被各大媒体广泛报道。但这个案件并没有因为罪犯姓名认定错误而影响原判的效力。
2、假身份引起的其他民事案件
在其他民事活动中冒用身份的情况也很严重。
案例1:使用他人身份旅游事故赔偿案
李华因身份证丢失,在征得旅行社同意后,用其妹李萍的身份证向旅行社交纳了2800元费用,办理了登记手续,并通过旅行社向某人寿保险公司购买了一份《出国旅游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后因李华在旅游中不慎摔伤,医治无效死亡。被保险人李华的丈夫余某在多次向旅行社索赔无果的情况下,将保险公司与旅行社告上了法庭。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原告支付保险金,保险公司以主体不合格为由不服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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