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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虚假身份登记结婚的三大问题/王礼仁(7)
案例2:使用他人身份存款案
在银行冒用他人身份证开户存存款,同样是认定“冒用者”为存款当事人。如青山李女士发现身份证复印件被人利用开办了一张银行卡存进60万元巨款后,便立即持身份证将该银行卡挂失并更改密码成为60万元的新主人。原主人索要未果后以其不当得利将李告上法庭。法院判决李女士返还这笔巨款,并没有认定身份“被用者”李女士是该存款的所有人。
利用他人身份购买房屋或汽车等,其认定标准也是如此。

3、虚假身份结婚的情况十分复杂,更不能一律撤销或否定

使用虚假身份结婚的原因和情形十分复杂,多达几十种,包括没有姓氏、没有户口,以及因结婚受到他人干涉,无法使用自己身份登记结婚,被迫使用他人身份结婚的情形等等。
这里只列举几个案例,供大家参考。
案例1:“失散红军用虚假姓名结婚是否有效”案
四川籍的老红军苟金元,1936年10月随红军西路军西征,1937年4月在西路军的最后一次战斗中被冲散了,苟金元因此与部队失去联系,在追赶大部队无望,又在敌人搜捕的情况下,便改名换姓“王子玉”,后在当地取妻生养儿女。直到1966年在四清工作组的动员下,才将隐姓埋名18年的名字“王子玉”正式更名为苟金元,子女们也随之改为苟姓。那么,这个婚姻是否应该撤销?
案例2:自己没有姓名或户口,使用他人身份结婚案
胶南市泊里镇的刘丽(化名)和5个妹妹,由于是计划外生育,一直没有常住户口。2006年刘丽结婚时,在其父亲刘某的帮助下,刘丽冒用刘小爱(化名)的户口与张某办理了结婚登记。
还有一个叫“丫头”的无名氏姑娘,为了结婚使用他人身份。后来法院认定该婚姻有效。
案例3:结婚受干涉,被迫用他人身份结婚案
山东省某地的杜奶奶原住农村,后到天津照顾自己年迈的老母。杜奶奶丧偶后,经人介绍与付大爷相识。两老准备结婚。但杜奶奶子女却反对。杜奶奶便偷偷地使用长相十分相似的孪生姐姐身份证去办理了结婚证。
案例4:因复读使用他人身份,延续至工作和结婚案
山东省平邑县资邱乡的贾某,1994年在平邑县资邱中学复读时因无应届毕业生学籍档案,便用该校应届落选退学生赵某的学籍档案、并以赵某姓名参加中考,同年贾某考入临沂卫校。1997年贾某毕业分配到平邑县某医院工作,遂将赵某户口又迁至该医院落户,继续使用赵某身份参加工作。2001年11月贾某结婚,仍然以赵某名义进行结婚登记。

凡此等等,不胜枚举。可见,认定使用虚假身份结婚的效力,也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对于使用他人身份结婚的,不能采取否认婚姻效力的办法进行惩罚,婚姻效力应当根据婚姻要件进行评价。对于违反户籍法和其他法律者,则可根据户籍法和有关规定追究相应法律责任,不能一概否认婚姻效力。使用虚假身份结婚的效力,我在《婚姻诉讼前沿理论与审判实务》一书有论述,在最高人民法院《最新行政审判与行政执法文件解读》2010年第12期发表了约1.2万字的文章,即《使用虚假身份登记结婚的诉讼路径与效力判断》、《<婚姻法>司法解释(四)建议稿》以及王礼仁等《借用他人登记结婚的诉讼路径与效力判断》(《人民法院报》2010年11月11日第七版)都有论述,可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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