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此和解,岂不荒唐/于伏海(3)
回头我们再来分析韩国观光客抢劫北京超市的案件,首先,新刑事诉讼法尚未实施,还不具备刑事和解的法律条件,即使司法实践有刑事和解的案例,那也仅限于轻微的因民间纠纷引起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第二,即使本案发生在2013年1月1日以后,具备了刑事和解的条件,那也要依据以下规定的程序和解:
新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八条 双方当事人和解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
第二百七十九条 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根据上述规定,双方当事人和解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因此,达成和解协议后需要制作协议书,这是和解的形式要件。关于和解的法律后果,根据第279条规定,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也就是说,刑事和解是不能游离于刑事诉讼程序之外的,公安机关仍然要刑事立案,展开侦查,如果在侦查过程中,双方希望和解,公安机关可以主持,达成和解后,双方要签订和解协议书,公安机关侦查完毕后,可以把侦查的材料连同刑事和解协议书一起提交给检察院,并可以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检察院公诉时,也可以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法院据此可以对被告人作出从宽处罚的判决。当然如果检察院通过公安机关递交的刑事和解协议再加上侦查所得的犯罪证据,得知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也可以不向法院提起诉讼,直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使案件终结在检察院主持的审查起诉阶段。
这样看来,刑事和解不应该停留在公安机关的侦查阶段,至少应该停留在检察院的审查起诉阶段,实施犯罪的人员如果必须被处以刑罚,那还得经过法院的审判。
韩国一群观光客抢劫北京超市,这属于团伙作案,是暴力性很严重的犯罪,依据中国刑法,应该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因此,即使新刑事诉讼法已经实施,该案也不在刑事和解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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